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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0007版:宁波城事办案笔录

因为一桶水
赔了十一万五

  播报人:宁海法院

  就因为一桶水,员工吴某受了伤,公司也为此付出了6.5万元的赔偿。

  60多岁的宁海人吴某,2007年受聘成为金华某加油站的站长,食宿均由公司提供。加油站的生活饮用水,来源于站内的一口深井。

  一段时间后,吴某总感觉肠胃不舒服,他怀疑是水不干净。2008年10月,他将井水送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鉴定结果是,井水锰和氟化物超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之后,住加油站的外地职工就只能到附近的山上取水,当地职工从家里带饮用水过来。

  2011年10月,吴某与离加油站400米左右的一家商铺达成口头协议,在商铺里安装一个水龙头,专门供加油站取水。

  2012年3月的一天,吴某吃完午饭后,发现食堂的饮用水不够用,就骑电瓶车去商铺取水。谁知,吴某途中和一辆货车碰撞,身体多处受伤。

  吴某受伤后,单位当即拿出5万元让他进行治疗。之后,吴某又向宁海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属于工伤。但因吴某未参加工伤保险,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单位将全额承担赔偿费用。

  2014年2月,加油站所属的石化公司,将宁海县人社局告上了宁海法院,要求撤销对吴某的工伤认定。庭审中,各方对吴某的工伤认定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人社局认为,加油站无可供饮用的自来水,吴某外出取水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系因公受伤,应确认为工伤。

  石化公司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吴某是饭后出去取水,不在工作时间内。公司还表示,当初单位是要给吴某缴工伤保险的,但吴某称原来的单位缴过,就不用缴了,把钱直接算工资打进卡里,这才没有缴。

  法官认为,吴某吃、住都在加油站,而加油站未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吴某为解决生活所需去商铺取水属于工作内容,取水过程中受到机动车碰撞受伤符合工伤情形。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吴某和石化公司握手言和。石化公司撤回了起诉,并补偿吴某6.5万元。 本报通讯员 宁法 本报记者 邵巧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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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7 3462451 2 2014年05月0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