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百年的
泰国军事管制法
泰国军事管制法生效于1914年。泰国《民族报》介绍,军管法授予军方以下权力:
——对战争或暴乱行为采取行动;
——使用武器镇压骚乱;
——搜查、没收、占用任何房屋或车辆;
——信息审查;
——阻止、检查、控制邮政服务;
——由军事法庭对实施军管法区域内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
——动员平民帮助军队;
——征用车辆等后勤物资,以支持军事行动;
——禁止民众集会、出版、广播、通信、旅行、人员流动以及一切国防部认为有必要禁止的活动;
——实施宵禁;
——为实现军事行动目标摧毁、移动、调整任何房屋或地点;
——逮捕并羁押嫌疑人至多7天;
——民众无权对军事行动期间损坏的物品索要赔偿;
——只有王室谕令才能结束军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