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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0007版:宁波城事·办案笔录

买来4600,被撞伤治疗花了23800
法官:宠物狗属特殊财产,要赔

  播报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私家车将宠物狗轧伤,狗的主人小王为给宠物狗看病花去治疗费23800元,而这条小狗买来也不过4600元,那么,这个治疗费车主需要赔吗?

  2012年9月,小王花4600元买了一条泰迪犬“闹闹”,买来以后,小王爱不释手,经常陪“闹闹”一起逛街、玩耍。

  去年9月的一天晚上,小王吃过晚饭,带“闹闹”外出散步,但刚出小区门口,“闹闹”被迎面驶来的私家车碾压致伤。

  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小王负事故次要责任,私家车车主小钱负事故主要责任。

  “闹闹”受伤后,小王带着它三天两头跑宠物医院。可让她没想到的是,小钱和其私家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却不同意赔偿治疗费,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

  小王认为,自己为给“闹闹”看病,丢掉了工作,牺牲了好多,基本的医疗费对方应该一分不少支付。

  小钱和保险公司认为,买一条泰迪犬的价钱也不过4600元,现在小王却花去了23800元给狗看病,明显不值得,他最多赔偿购买一条狗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案主审法赵法官解释说,宠物狗属于财产里面比较特殊的一种,主要表现为其是有生命的、有感情的动物,人在和它相处过程中,也会投入、产生感情。

  “从这个意义上说,宠物狗不同于汽车、桌椅等无生命的财产。所以如一般意义上的财产受损,赔偿仍应以不超过其购买价值为限,而不能将本案中的赔偿标准扩大化。”

  最终,根据双方过错,由保险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王16660元,小王自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目前该案已生效。

  本报记者 邵巧宏 本报通讯员 赵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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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宠物狗属特殊财产,要赔
2014-07-04 3534522 2 2014年07月0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