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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0002版:富阳生活

货车司机的委屈:
为什么“买单”的人是我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的想法可能都和本期的主人公张某一样,认为只要有投保,那么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就都会代为理赔。然而事实证明,在一些非典型性的案件中,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例如下面这个案例中,看上去明明是一起极为普通的交通事故,可是在实际理赔中却有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

  案情回顾:

  货车司机张某早前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表明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张某,车辆只是挂靠在运输公司。该车辆的交强险与商业险保费皆由张某一个人承担,在保险公司的保单上被保险人也是张某。

  2013年6月5日,张某驾驶的货车在途经富阳某地时与一名怀孕妇女发生刮擦,张某说当时他并没有察觉到有刮擦,所以当时便驶离了事故现场。所幸该孕妇在事故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检查结果表示只是一些皮外擦伤,胎儿也没有异常。

  但是2013年8月的一天,张某却突然收到富阳市交警部门的传唤,称该名孕妇因6月5日的交通事故于6月12日早产,共花费医疗费等两万余元,需要张某前去解决,同时还通知本地交警大队扣查了张某的车辆。

  在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过程中,张某便很快和该孕妇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支付这张价值两万余元的“账单”。在赔付后,当张某拿着相关材料去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该孕妇早产距离事故发生相隔一个星期,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无法认定”为理由,拒绝理赔。心生不服的他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孕妇与新生儿的相关费用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而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相关医疗费是事故造成的损失扩大,同时人民调解协议对保险公司不具有约束力,综合上理由驳回了张某的诉请。

  案件虽然审理结束了,可是张某的心里却觉得委屈极了,如果孕妇的早产与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关系,为什么又要由自己去支付这笔医药费呢?

  律师点评:

  本案中,存在几个非常规的情况,首先,张某开车于行人发生刮擦,据张某所说,他并没有发现自己的车与他人发生刮擦,所以他才会驾驶车辆离开现场,这也是导致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张某驶离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原因之一。

  其二,该起事故中受伤孕妇在事故当天的检查中一切正常,而在事故发生后一星期早产,事故与早产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判定。

  其三,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后两个月出具,在出具第二天张某即与受害方达成调解协议。按照一般常理认为,妇女分娩必然会产生一定的费用,本案中的孕妇又是高龄产妇,医院的相关诊疗记录中也没有对早产的原因进行明确的说明,导致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更加难以判定。

  从张某的角度出发,在他收到交警的传唤处理相关事宜时,他第一反应就是跟他有关系,据张某说,在交警大队处理时,曾电话打给当地保险公司业务员,告知相关情况,业务员信誓旦旦可以理赔,张某才垫付相关费用,根本没有仔细思考事故的前因后果与自己的责任问题。多种巧合下,必然的结果就是张某无法得到保险理赔。

  本案是一个非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例,本案中涉及到车辆挂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就现在越来越多的车辆充斥着马路,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交通事故的任何一方。一旦事故发生,该如何自我保护呢?

  第一,是车祸发生后驾驶员必须留在原地保护现场,如果有受伤人员,那么也要对现场进行拍照或者放置相关标志,或者不用肇事车辆进行救治,而是寻求其他车辆送伤员进行救治,否则交警会认为驾驶员驶离现场,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在事故认定书中“驶离现场”四个字可能会给驾驶员之后的理赔带来严重影响。

  第二,不要盲目相信他人的承诺与保证,《调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基于自愿达成的,对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不管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人口头说的多漂亮,白纸黑字才是最大的保证。不管是驾驶员还是伤者,都应当对任何协议进行合理的分析与判断,这样才能在最大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现如今车辆大多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有些司机认为有了保险就万事有保障了,其实大多数投保人在投保时根本没有认真看过保险条款,在很多情况下,保险条款中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况有很多的约定,而业务员在介绍相关产品中不尽然会那么细致的解释和提醒。驾驶员在首要的安全驾驶的前提下,为了尽可能保障自己的切身利息,仍需谨记在各个环节多思考多用心。

  本期律师: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 周重天 律师 (本栏目由富春江律师事务所联办,如果您有任何关于本栏目的意见和建议,或是对案件当中的法律问题存在疑问,欢迎您通过微信平台fuchunjianglawyer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安排专业的律师为您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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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买单”的人是我
2014-08-08 3575165 2 2014年08月0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