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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0004版:余杭生活

律师解读

  本案属于无效合同但又需给付工程款的合同。分述如下:

  一、该合同施工主体周某不适格,为无效合同。从本案被申请人赵某将自家住宅车库施工工程承包给申请人周某的情况看,周某是自然人,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的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二、周某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该工程存在裂缝,是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承担修复费用。根据《施工合同解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周某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三、本按合同虽然无效,但是赵某要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

  本案中,双方已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施工质量没有问题。根据《施工合同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虽然合同无效,但是赵某要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 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 韩久福


钱江晚报 余杭生活 y0004 律师解读 2014-10-24 钱江晚报2014-10-2400013 2 2014年10月2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