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 数字报纸


m0004版:桐庐生活

谁都会老 老年人权益需保护(二)

  今年10月是第五个“敬老月”。今年“敬老月”的主题是“传承中华美德,弘扬敬老文化”。第五个“敬老月”期间,本刊和县司法局联合开展“老年人权益保护常见法律问题解答”,就读者关心的老老年维权典型案例进行专题问答。今天刊发第二篇。

  一次性给付赡养费的协议是否有效?

  典型案例:

  原告王老有二个儿子,均已成年,王老年届五十,劳动力不减当年,2001 年1 月,王老因家庭琐事与小儿子发生争执,怒火之下与小儿子签订一份生养死葬协议,由小儿子一次性支付王老包括丧葬费等全部赡养费5000 元,王老的大儿子也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后12 年间相安无事,2013 年2月,王老因身体不适住院治疗,靠大儿子一人无力承担,便要求小儿子承担部分责任,没想到小儿子拿出签订协议予以拒绝,王老遂起诉要求小儿子支付赡养费。

  律师解答: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种法定义务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或者解除,上述案例中原、被告双方签订一次性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的协议,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效力。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小儿子应当支付其父亲部分的医疗费用等赡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老人再婚,子女是否应继续承担赡养义务?

  典型案例:

  赵老70 多岁,2005 年老伴病故。赵老一人单独居住,没有生活来源,全靠儿子每月给付赡养费维持生活。2012 年5 月,赵老经人介绍与邻村一位60 多岁的丧偶老太太相识,两人情投意合,于2013 年4 月登记结婚。但赵老儿子却坚决反对老人再婚,并说再婚后就不再支付赡养费。果不其然,赵老再婚后儿子便不再给付赡养费了。2013 年7 月,赵老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支付赡养费。

  律师解答:

  子女对父母有法定赡养扶助的义务,不应当因为老人再婚就不支付赡养费用。同时,老人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即使赵老再婚,赵老儿子仍应继续支付赵老赡养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七十五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

  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空巢老人能否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

  典型案例:

  2013 年9 月,牛大爷将六个子女同时告上了法庭,当被问到为什么忍心把六个子女都告上法庭时,83 岁已卧病在床的牛大爷眼含热泪,轻声说出了两个字“寂寞”。牛大爷自老伴去世后,一直一人单独居住,六个子女均在外地工作,牛大爷可以说是空巢老人,因位置偏远,牛大爷子女除过年外几乎从不看望牛大爷,牛大爷现起诉要求六名子女每人支付生活费,并每周至少探望一次。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跟老人分开居住的子女,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作为子女除应当照顾保障老年人的物质生活外,还应当经常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除过年过节外,在平常日子也应当多回家看看,多尽孝道,常回家看看现已不仅仅是道德义务,还上升到法律义务层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钱江晚报 桐庐生活 m0004 谁都会老 老年人权益需保护(二) 2014-10-24 3663244 2 2014年10月2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