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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0002版:富阳生活

家暴、劈腿又失信
这样的极品老公早就该离了

  古话说,“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虽然现在转行和离婚的成本越来越低,但是这句话却值得人深思。尤其是那些婚后决定做家庭主妇的女孩子,更是应该擦亮眼睛,考虑清楚。本期我们的栏目律师就遇到了这样一个“嫁错郎”的案例。

  案情回顾:

  小萍和小王是一对年轻的80后夫妻,两人2012年结婚,婚后没多久就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在外人眼里,这是一对幸福的夫妻,老公负责赚钱养家,老婆负责带孩子等老公回家。但实际上,小王脾气暴躁,常因为夫妻间的一些争执而殴打小萍。在女儿满2周岁的时候,忍无可忍的小萍提出了离婚要求,但遭到了小王的反对,于是她只好向法院提交离婚诉求。当时双方亲戚在知道此事后也进行过调解,但还是无法改变小萍的心意。

  小萍要求离婚后孩子归女方抚养,并希望平均分割夫妻共同的10万元存款。开庭时,小王同意离婚,并答应小孩由小萍抚养,但是他否认有这笔存款的存在。

  事实上,在双方亲戚调解时,他曾当着亲戚的面承认过存款的事情。面对法庭上矢口否认的小王,小萍显得愤怒又无助,因为自从结婚以来,家里的存款都是由小王负责保管的,小萍只知道大约有多少钱,却不知道这笔钱到底存在哪个银行。

  更令小萍愤怒的是,在双方还未正式离婚时,小王竟然就已经有了别的女人,而且还被小萍的朋友无意间碰见并拍下了照片。看着照片里这个和别的女人亲密无间的男人,小萍觉得她决定离婚的选择正确极了。可是面对这个小王矢口否认的行为,小萍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律师点评:

  就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来讲,夫妻结婚后一般都由某一方来保管家庭的经济收入。夫妻间和睦时,双方彼此信任,家庭经济帐一般真实透明。但是一旦夫妻感情趋于破裂,一方或双方开始打算离婚时,掌管经济收入的一方则有可能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小萍的遭遇就是一种典型的一方隐匿共同财产的离婚案件。小萍太轻信小王在对簿公堂后还能实话实说,在开庭前没有做好积极的准备工作。但是在开庭时,仍然可以向法庭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要求法院调查小王在相关银行的银行账户,查明其是否存在存款,存款数额有多少。

  在律师的介入下,法庭同意了调查取证的申请。经向法院提供相关线索后,法院终于调取到一份对小萍有利的证据,该证据由某银行出具,清晰地记录了小王在婚后有10万元的死期存款,但就在小萍起诉前几天,小王不惜在死期存款期限未到的情况下,将该笔存款取现。另外,小萍向法庭提交了小王承认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材料、电讯公司出具的通话记录、村委的分居证明和小王有不忠行为的照片。根据已经变化了的案情,律师向法庭提出了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小王因实施家庭暴力,向小萍支付损害赔偿5万元。

  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后的经济收入,如工资、奖金、经营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一方不工作的,其仍有一半的份额。本案中,10万元的存款系家庭的积蓄,小萍应享有5万元的份额。小王若无证据说明该笔10万元存款用于家庭生活的,应交付一半的份额给小萍。

  对于小王存在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情况,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故小萍有权要求小王支付赔偿。但具体的赔偿数额,法庭视情节轻重和经济能力酌情裁判。关于小萍出示的照片,只能说明小王在婚后与其他女性存在亲密行为,但尚不能达到证明与他人同居的目的,故无法以此为由主张损害赔偿。但小王的家庭暴力和不忠行为,可以说明其不适合作为小孩的扶养人。

  本案经法庭第二次依法审理,双方达成和解:双方同意离婚,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另外,小萍获得了5万元的共同存款的份额和1万元的损害赔偿。

  律师建议: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应有保证共同财产真实透明的默契,这既是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又有利于双方财产权益的维护。即便因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也应尽可能避免因经济纠纷而导致双方恶脸相向。

  本期律师:富春江律师事务所 倪俊卿 律师

  (本栏目由本刊和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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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极品老公早就该离了
2014-10-24 3662799 2 2014年10月2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