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 数字报纸


i0002版:富阳生活

出了事故大可安心治疗 赔偿一分也不会少

人身伤害事故,法律援助来帮您

  事故的发生不会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在生活中,如果不能规避风险,那么当事故降临时,就不要慌张,要采取理性的方式来面对,必要时寻求法律的援助,要相信法律的力量是可以捍卫您的正当权益。

  案情回顾

  2011年2月20日,章某和往常一样,驾驶着厢式货车去送货,在某机械厂门口左转弯时,一辆二轮摩托车因制动不及与章某的货车相撞,厢式货车压在了二轮摩托车驾驶员黄某的右脚踝上。该事故经富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队认定,驾驶员章某负该次事故主要责任,黄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61岁的黄某被送往经医院治疗,但因清创缝合后发生术后感染,造成双足趾功能丧失50%以上的九级伤残及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的十级伤残。不幸的是,黄某的右小腿持续感染,2013年11月29日,黄某右小腿因骨髓炎感染而截肢。

  富阳市人民法院受理了黄某起诉章某及货车车主、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第一次开庭时,保险公司对黄某伤残等级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第二次的伤残鉴定,鉴定结果维持了第一次的结论。第二次开庭,因黄某坚持其误工损失,与保险公司所能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调解不成。后黄某因右小腿持续感染,需要进一步治疗,不得不先行撤诉。

  富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第三次开庭受理黄某的起诉,并对黄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伤残鉴定。经鉴定,黄某因交通事故右下肢截肢等,为六级伤残和十级伤残。经法院调解,黄某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律师点评

  当今社会,道路交通事故频发,驾驶二轮电动车以及三轮摩托的中老年人,在交通事故中更加容易受到身体伤害,甚至产生无法挽回的后果。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将受伤人员送往就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对于因交通事故等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向侵权人追索相关赔偿的诉讼时效自伤者治疗期满,伤情稳定时开始计算;须司法鉴定的,至司法鉴定结果出具日起算。

  因此,受害者应当积极配合治疗,而不必担心诉讼时效超过的问题。同时,《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和赔偿的,属于受援助范围。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在病情稳定后,可向当地法律援助部门申请援助,经审查核实相关材料,符合援助条件的,援助机构会指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因此,即便经济确实困难的伤者,也不用仓促与侵权人、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以免自己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维护;更不用消极等待,迟迟拖延导致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另外在本案中还涉及几个法律上的具体问题。首先,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局交警部门会根据现场以及当事人描述对于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认定书的效力,当事人及其家属可以再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部门申请复核,否则该认定书就实际生效,当事人再要对事故的责任分配提出异议以及反驳,就很难改变已有的认定结果。

  其次,在本案具体赔偿项目中,双方关于黄某是否有误工损失的争议很大。黄某在事故发生时已是六十一岁高龄,或许他在事故发生之前身体十分的健康,家里家外干活都是一把手,但从法律的角度上说,黄某已经到达法定的退休年龄,对于他的误工损失,应当有实际的工作收入予以证明。否则,即使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有关于伤后误工时间的认定,法院仍然难以判决支持。

  本案虽然从2011年到2014年,历时三年多,中间有过曲折和艰难,但最后,黄某仍然得到了一定的慰藉。在生活中,事故的发生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当事故降临,应当理性的对待。当事人也应该多问多咨询,找到相关部门予以解决,相信法律的力量是可以维护个人的正当权益的。

  本期律师 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 周重天 律师

  (本栏目由本刊与富春江律师事务所联办)


钱江晚报 富阳生活 i0002 出了事故大可安心治疗 赔偿一分也不会少 2014-12-19 3730109 2 2014年12月1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