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节 市民们还能任性地放烟花吗
桐庐城区仅3天时间可燃放
叶雯婵 吴新宇
2015年春节期间,桐庐县城区哪些地方、哪些时段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呢?
2月2日,桐庐公布了2015年春节期间县城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方案规定,春节期间,城区范围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只有3天,分别为2月18日、2月19日、3月5日,即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另外,允许销售烟花爆竹的时间总共四天。
《规定》明确燃放时间和地区
“往年我县的烟花爆竹销售燃放规定与杭州市区不尽相同,参照2008年《桐庐县城区限制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暂行规定》执行。但是今年得到通知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时间和限制燃放范围都做了修改。”县公安局治安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新的通知文件中明确了桐庐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仅为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三天,且注明了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的区域为:城北东至天目路,北至分水江,西至富春路中石化加油站,城南东至宝兴路,南至城南路,西至金中路。
可以说,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与2008年发布的《桐庐县城区限制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暂行规定》有了不少区别。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区域严禁燃放,主要包括县政府等机关驻地、文物保护单位、消防重点单位、车站、学校、医院、敬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当然旅游景区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也在此范围中。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将被拘留
在通知中还明确了烟花爆竹的销售时间为农历十二月二十八到正月初一,且严禁销售、燃放A、B级产品(内筒型组合烟花单筒直径大于30毫米)。县安监局按照规定向零售单位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标注有效期为2015年2月16日至2月19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至正月初一),市民朋友们一定要注意从正规渠道购买烟花爆竹产品。
春节临近,烟花爆竹变成了紧俏商品,一些不法人员从中看到了“商机”,私自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近日,桐庐警方查处了多起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
1月12日,桐庐警方在城南街道金东路一间仓库检查,查获了姚某某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1672箱。经询问,姚某某交代这批烟花爆竹是从一位外地人那儿便宜买来的,准备过年的时候拿出来卖。
1月30日,桐庐警方在桐君街道洋塘路某处查获非法储存的420多件烟花爆竹。姚某某和应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桐庐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姚某某和应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对查获的烟花爆竹予以收缴。
警方提醒:小心燃放烟花爆竹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春节期间在燃放烟花爆竹时,要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燃放时应看清烟花爆竹上标注的注意事项,按照燃放说明小心操作,所有的烟花爆竹产品都应当在室外燃放;燃放烟花爆竹时要保持头脑清醒,酒后请不要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的时候,应将烟花爆竹放在地面上,平稳放置后燃放;一般采用香烟或者香点燃。点燃后,燃放者应立即离开到安全位置。万一出现异常情况,请不要马上靠近烟花爆竹,一般等待15分钟后再去处理;远离规定的禁燃区域,不要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燃放,如棚户区、楼梯口、小弄堂、加油站、变电站、高压线、燃气调压站和草场山林附近等;在农村地区燃放烟花爆竹应远离工厂、仓库、农贸市场、易燃屋区、粮囤、柴垛等场所;燃放后应仔细检查,发现余火、残片、碎纸应及时清理;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要有成年人在场陪同看护,严禁用烟花爆竹玩打“火仗”的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