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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0004版:宁波城事·甬现

拿着假收条想赖账,结果——

收条日期写成“2月30日”,露馅了

  本报讯 2013年,宁海人何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了150万元。去年4月,李某又将这15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了张某,并告知了何某。

  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张某便开始向何某催讨欠款,但何某称自己暂时没钱,三番五次的找理由拖延。

  去年7月,张某再一次找到了何某,让他尽快还钱,为了拖延还款时间,何某当场写下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会在半年内归还欠款,如果没有归还,张某就直接把他告到法院去,一切诉讼费用由其承担。

  于是,张某便又给了他半年宽限期。半年后,何某却依旧未能按约归还借款,一怒之下,张某将其告上了宁海法院。

  但不料,何某向法院递交了三份收条,称已经还了90万元债务,只欠张某60万元。

  经辨认,三份收条的出具人均是李某,金额相加确实为90万元,归还日期均在债权转让之前。

  知道情况后的张某一下子懵了,当初转给自己的债权明明就是150万元,怎么只剩60万元了?

  还好,法官在审查收条时够细心,一眼就发现了破绽:有一张收条的落款时间是“2014年2月30日”。而对此,何某支支吾吾地解释说:“是2月28日还的,日期写错了。”

  而另一头,在张某的再三追问下,李某承认这些收条是同一天写的,钱没有收到过:“何某当初再三保证一定会按期还钱,让我先开收条,我真是信错他了。”

  昨日,宁海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根据李某提供的证言,结合此前何某给张某出具的承诺书,承诺半年内归还的金额是150万元。

  故法院最终认定,何某并未实际归还李某欠款,收条所记载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判决何某应归还张某欠款150万元。

  法官提醒:收条作为收到钱物的凭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如果没收到东西前就给对方出具收条,有可能就得吃上哑巴亏,因此需注意,收条不要“预支”。

  本报通讯员 于珊婉 本报记者 邵巧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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