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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0002版:富阳生活

醉酒后意外死亡,谁来承担责任

  “酒逢知己千杯少”,生活中适逢喜事人们不免也喜欢多喝几杯,但饮酒如果没有把握好度,也会乐极生悲,铸成大错,甚至危害生命。

  如果遇到醉酒者不幸猝死的情况,应该是意识不清醉酒者自己的责任?还是共饮者没有及时送医的责任?或是酒店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的责任?本期“富春律话”为您解答。

  案情回顾:

  2014年10月2日凌晨,李某、张某与王某在公园大排档喝了啤酒后,三人又一起前往酒吧喝酒。

  喝至凌晨4点多,王某因喝太多,要求留宿在酒吧内,李某和张某表示同意,李某及酒吧的雇员将吧椅搭成一个简易床铺,让王某休息。李某结账后和张某离开酒吧。

  当日上午10时许,酒吧的服务员发现王某仰面躺着、嘴角有红色呕吐物、无法叫醒,遂拨打了120。急救中心医护人员赶到后确诊王某已经死亡。后经鉴定,王某尸表未见明显外来暴力性损伤及明显中毒征象,死亡原因为醉酒后猝死、疾病死亡可能。

  王某家属将李某、张某及酒吧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共同饮酒人是否应对同伴的因饮酒导致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共同饮酒人不应当承担责任。饮酒者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酒量及酒后会造成的后果应当有预知并承担一定的责任,在未劝酒甚至共同饮酒人阻止饮酒的情况下,过量饮酒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不应醉酒共同饮酒人的责任。

  二、共同饮酒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在一起吃饭饮酒,同伴醉酒以致无自控能力的情况下,应提高共同饮酒人的义务,共同饮酒人应尽到看管、照料、护送的义务。如果饮酒人发生事故,共同饮酒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共同饮酒人的责任,但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喝酒者醉酒后猝死,共同饮酒人未尽到伙伴注意义务,酒吧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均构成不作为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共同饮酒人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况中需承担责任:(一)故意灌酒或是恶意劝酒。故意对饮酒人进行灌酒或者是明知其不能喝酒或是喝酒后会引发不良反应而故意要求其喝酒;(二)在饮酒人醉酒后不履行劝阻义务,在明知饮酒人不能喝酒而不进行劝阻,或是酒后要从事不宜酒后从事的事情如开车、高空作业而不进行劝阻;(三)饮酒人出现危险的情况下而不履行救助、护送义务,这种情况只有在饮酒人因饮酒出现危险的情况需要他人照顾,其他共同饮酒人才需对其照顾,护送饮酒人到安全的地方。总结以上三种情况可知,共同饮酒人在饮酒人发生特定的危险的情况下应对其承担特定的义务。

  在本案中,王某与被告李某、张某三人一同前往酒吧喝酒,在王某醉酒后摔倒在地、王某提出留宿酒吧后,酒吧经营者未妥善处理,将其送医醒酒,而是将王某留宿酒吧;同样,被告李某、张某作为一同喝酒者,在此情况下也未尽送医或报120的通知义务,而是同意王某留宿酒吧并离去,致使王某猝死在酒吧。三被告的不作为与王某的死亡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王某系成年人,应当知道醉酒的危害,故王某对其自身的死亡应承担主要的责任,而三被告承担次要责任。

  本期律师: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 闻华 律师

  (本栏目由本刊与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 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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