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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排的浦江水晶厂老板
收到首张新环保法拘留单

  3月19日,浦江县公安局依据新环保法规定,对黄宅镇某水晶企业经营者郑某和污水处理工陈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这是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环保法以来,金华市首例依据新法对企业负责人和环境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

  2月3日,浦江县环保局与县多部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了黄宅镇的这家水晶厂私自埋设管道,并将部分生产废水经雨水口直接排放,污染周边环境,该行为已构成“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违反了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浦江县环保局当即予以立案,查封了该企业的配电房,作出责令立即拆除暗管、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

  记者了解到,在新环保法实施前,对这样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只能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环境违法行为仅限于经济处罚。

  但新环保法明确,相关环境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将被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形式,这意味着违法企业在受经济处罚的同时,相关责任人还将面临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处罚。

  “虽然只是短期拘留,但对违法者产生的震慑效应和对其他排污单位的教育作用大大加强。”浦江县环保局工作人员表示。

  特约记者 何贤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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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4 3825024 2 2015年03月2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