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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0002版:富阳生活

“约会吧”,约进非法传销窝点

  非法传销从一种经营方式的违法活动,逐渐发展成为有组织、有预谋、以“拉人头”为主要形式的诈骗活动,是危害社会的一颗“毒瘤”,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一大隐患。

  传销,已经成为世人谈之色变的话题,但是仍有不少人轻信传销骗局,被骗入传销组织,深陷泥潭。作为一名公民,应当时刻谨记传销的危害,提防警惕类似事件发生。

  案情回顾:

  2014年8月,赵某在湖北武汉打工期间,因为工作无聊,就用手机下载了一个“约会吧”交友软件,并用“约会吧”认识了李某。李某称自己是赵某的老乡,在杭州做生意。

  两人越聊越投机,李某约赵某来杭州一起做生意,赵某没多想就从湖北来到了杭州富阳。

  赵某来到富阳后,与一个自称李某表妹的女子一起到了一片住宅区,进了一幢居民楼顶楼。谁知赵某进门后就被八九个男子搜身,身上所有的物品都被拿走,并被强制威胁,要求配合听话,赵某无奈只能配合。

  原来这是一个叫做“天津天狮”的传销组织的窝点,赵某被要求购买所谓的产品并且加入组织,赵某假意配合,推脱说再考虑一下。

  赵某在窝点的这段时间里,被人贴身跟着,寸步不离。过了一个礼拜,窝点主任和管家向赵某问银行卡密码,赵某出于恐惧,告诉了他们。传销人员用赵某的银行卡,取了购买两套产品的钱,然后告知赵某已经加入了组织。后赵某伺机逃走报警。

  近日,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传销人员李某、赵某涉嫌触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其他传销窝点成员涉嫌触犯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

  律师点评:

  传销自上世纪九十年代登陆我国就迅速蔓延开来,1998年4月国家颁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如今,刑法修正案(七)又增加传销条款,可见传销(及变相传销)在我国对社会危害性之大。

  传销组织参与人数众多,窝点隐秘,由非法传销引起的其他犯罪层出不穷。许多遭受传销组织洗脑的涉案人员,大多是在自身被亲戚、朋友以及网友骗了以后,被组织洗脑,继而发展下线,寻求更多的受骗人员。在这种金字塔型的犯罪结构之下,很多被告人往往也是被害人,令人唏嘘不已。

  非法传销引起的犯罪行为,最为典型的就是非法拘禁案件。传销组织首先要控制受骗人员的人身自由,继而对其进行教育、洗脑,以达到购买所谓产品的目的。

  在由传销行为引起的非法拘禁案件中,往往都会出现一种类似的情节,即传销人员逼迫或者诱使受骗人员说出银行卡密码,然后由他人去银行取钱。这一行为在客观上使用了各种手段侵占了他人的财产,与抢劫罪构成要件吻合,从主观故意、客观目的及客观表现上分析,这种行为并不必然构成抢劫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在传销引起的非法拘禁案件中,传销人员希望受害者主动拿出钱买产品,加入传销组织。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传销人员往往采用言语威胁或者体罚等方式迫使受害人交出钱物或者银行卡密码。

  传销人员或者不是一开始就要求受害人说出密码,往往是在受害人被拘禁了几天后,有些人会主动提出购买产品,仍然负隅顽抗的人就会被迫说出密码。

  在取钱这一环节中,传销人员往往只取出了一两套产品的钱,并且在让受害人清点后上交购买产品,因此传销人员在被羁押时往往声称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购买产品,并且自己也没有从中牟利。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是构成抢劫罪与否的关键,另外还要从传销人员获取密码的手段以及取得的钱财分配等多方面综合考虑。

  非法传销已经从一种经营方式的违法活动逐渐发展成为有组织、有预谋、以“拉人头”为主要形式的诈骗活动,是危害社会的一颗“毒瘤”,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一大隐患。打击非法传销、预防传销活动的蔓延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已经刻不容缓。作为一名公民,应当时刻谨记传销的危害,不可大意轻信传销骗局,提防警惕类似事件发生。

  本期律师 富春江律师事务所 周重天律师

  本栏目由本刊与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 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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