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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0002版:浙中城事·热线

看路边小狗可爱抱回家
义乌三小伙被判刑

  义乌人方某(1980年出生)和张某(1976年出生)是亲戚,和1990年出生的安徽小伙徐某都爱好养狗。

  去年9月24日下午2点,徐某开面包车载着方某、张某一起去朋友家,看朋友家的狗有没有怀孕。

  在经过义乌市苏溪镇殿下社区路口时,三人发现车后面跟了一只黑色的小狗,是一只罗威纳护卫犬,甚是可爱。“这只狗不错,可以抱回家养。”徐某建议方某把小狗抱走,于是就停了车。

  方某吹口哨引诱,没想到小狗还挺听话,一点也不怕生,非常讨人喜欢,“我摸摸它的头,它也没有反抗,比较粘人。”

  逗了一会儿,方某就跟小狗狗混熟了。之后,方某把狗抱上车,决定拿回家养,见狗上了车,徐某就驾车逃离现场。

  方某家里原来就养着一只狗,让人闹心的是,这只狗总是要欺负刚刚带回家的罗威纳护卫犬。

  无奈,方某只好把罗威纳护卫犬送到亲戚张某家养,给点狗粮费用,等小狗养大了再领回来自己养。

  张某也喜欢狗,就答应帮着养。

  意想不到的是,20天后,义乌警方找上了门,并从张某家中查获被盗的罗威纳护卫犬。经价格鉴定,这条罗威纳护卫犬价值人民币4500元。

  罗威纳护卫犬的主人说,这条狗是2014年8月1日花6000元向他人购得,7个月大,黑色,重50斤,雌性。

  案发后,方某交待,当时就是觉得小狗比较干净,很可爱,又通人性,就想带回家养,没想那么多。

  昨天,义乌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徐某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通讯员 王宁 张代磊

  本报记者 龚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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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2 3878513 2 2015年05月1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