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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012版:地产·维权

帮朋友讨工程款,造了一纸假合同

借名买房或朋友代签协议之类行为,能免则免

  为了拿回应得的工程款,施工单位找了人与房产公司签订虚假购房合同,谁知开发商跑路,房产无限期停工。购房人无奈只得请求法院解除购房合同与按揭合同,但按揭银行不同意。律师建议,借名买房或朋友帮忙代签协议之类的行为应当避免,以防因不可预知的因素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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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为帮朋友拿回工程款

签订虚假购房合同

  杭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绍兴项目销售业绩不佳,导致公司资金短缺,连续多月未能支付施工方工程款。施工单位多次催讨无果,以停工相“威胁”。

  考虑到项目一旦停工,势必影响销售,因而房产公司提议由施工单位提供购房人,以虚假按揭购房的方式,将所得的银行贷款部分用于归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

  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受了该提议。2013年4月11日,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的朋友王某(化名)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将其位于绍兴市区楼盘底层的三间商铺出售给施工单位,建筑面积共92.18平方米,总房款约180万元左右,按商业楼盘首付5成的比例,王某需支付首付款90万元。

  当然,这笔首付款由房产公司提供。早在3月12日,房产公司通过其员工许某(化名)分三次向施工单位负责人银行卡中汇入90万元,用作王某购房的首付款。王某收到施工单位负责人转账给自己的汇款后,便向房产公司开立在国有银行的账户中汇入首付款,从而完成本次购房过程。

  《购房合同》签订后,每月按揭款由许某汇入王某账户,再由王某转账给按揭银行用于支付每月的按揭贷款,按揭支付过程一直持续到2014年10月份。

  然而自2014年11月开始,许某便不再提供按揭月供,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跑路,以王某名义购买的楼盘也处于无限期停工状态,所有建筑物均无法正常结顶竣工。

  为此,王某向法院起诉,直指自己所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虚假合同,要求法院判决这份购房合同无效,同时解除其与按揭银行及开发商所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案件审理期间,房产公司一直处于缺席状态。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房产公司缺席,有关虚假合同的证言及陈述均无法查明,银行之间的账户来往无法说明汇款目的及用途,因而法院无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即文中相关联的按揭银行)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按揭银行作为第三人参与了此次诉讼,但其明确表示不提出诉讼请求且也未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而另行起诉,因而法院只能判令解除王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至于要求解除购房按揭合同,王某只能另行起诉。

律师点评:假购房

风险重重

  胡增冬: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例属于典型的“好心帮忙却惹了一身骚”。

  虽然王某认为这是帮助朋友,其与房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是虚假的房屋买卖关系,但从形式上说,该购房合同满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全部条件,且办理了按揭,因而认定为有效合同。

  即便王某最终通过法院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银行按揭合同依然生效,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所以,王某只能另行起诉按揭合同纠纷,至于是否最终能无责解除,终止按揭,仍需经法院审查。对王某而言,此次帮忙造成了自身的损失。


钱江晚报 地产·维权 b0012 帮朋友讨工程款,造了一纸假合同 2015-05-21 钱江晚报2015-05-2100006;钱江晚报2015-05-2100009;钱江晚报2015-05-2100010 2 2015年05月2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