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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发布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白皮书

对那些“犯错的孩子”
要进行特殊司法保护

  本报讯 十四五岁的两个孩子在饿了三天后决定去抢劫;十六岁的少女在恐惧中诞下新生儿后弃之不管致其死亡;5至16岁不同年龄的未成年被害人在熟悉的环境被伤害……

  这些案件太让人社会揪心了。未成年人是个特殊群体,由于处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的特殊时期,他们的辨认和控制能力都比较差,容易成为不法侵害的对象,也容易受到不良事物的影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5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0至2014年《浙江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报告》(白皮书)。

  五年近3万未成年犯侵财型犯罪占2/3

  白皮书显示,2010年至2014年,浙江全省法院判决未成年犯共计29119人,占全省罪犯总数的5.41%,占全国未成年犯总数的9.53%。

  从犯罪类型看,排在前五位的罪名依次是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盗窃、抢劫等侵财型犯罪人数约占未成年犯总数的三分之二。

  “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团伙犯罪较多,近五年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40.7%系共同犯罪。”崔盛钢说,主要是未成年人容易拉帮结派、盲目讲究“兄弟义气”所致。

  对那些“犯错的孩子”突出特殊司法保护

  “病发在孩子身上,根子在成人社会。”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少年庭庭长许新霞说,要不余遗力地去教育、感化、挽救引导每一个生命,公正平等地看待孩子的“罪错”。

  为突出特色司法保护,浙江全省104个法院中,34个设立独立建制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27个设有固定合议庭,26个指定专人审理。

  全省共有157名从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官,约2/3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

  早在2013年初,宁波中院联合团市委等有关单位成立全省首家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团,并选聘152名富有爱心并具有专业知识的社会人士担任观护团成员。2014年海曙法院又与区关工委合作,成立“银发护苗工作室”,成为全省首家由公检法司退休的老同志组成的专业的公益代理人队伍。

  迎接未成年被告人的,还有浙江法院的圆桌审判制度。如江干法院“旭日葵花”圆桌法庭,改法台式审理为圆桌式审理,使威严的法庭彰显出人文关怀。

  “罪犯和孩子之间,有时距离很短,是一块面包、一张甚至不需要那么舒适的床。”从事少年审判这么多年,宁波市海曙区法院副院长张丹丹颇有感慨。 本报通讯员 王华卫 本报首席记者 肖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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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9 3898611 2 2015年05月2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