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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0008版:宁波城事·坊间

定金、订金,分不清
结果钱财打了水漂

  本报讯 近日,海曙区举报投诉中心受理了两起分别是定金和订金的投诉。定金,订金,一字之差,导致的结果截然不同。

  消费者金女士,在海曙的一家手表店看中了一款手表。因店内的现款手表有点小瑕疵,服务员说,如果金女士确定要,可以先付定金,店里负责给予调货。金女士同意,当场付了1000元定金。

  几天之后,手表到货,店家联系金女士前来店里取货。但金女士突然不想要了,并提出返还定金。店家拒绝。

  店家的理由是:当初是金女士确定要,且付了定金,他们才去调货的;现在货调来了,金女士不要,是违反合同精神,定金不能退。

  协商不了,金女士拨打12315求助。经了解,双方说法基本一致,从店家出具的开给金女士的收据上看,赫然写着“定金”两字。

  定金是法律上的一种担保方式,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约定,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本案中,金女士不要手表了,店家可以不返还定金;相反,如果金女士付了定金,店家承诺调货,手表却没货了,那么店家应该支付双倍金额予以补偿。

  一字之差,王先生的遭遇就大不同了。商场搞活动,王先生付了500元订金订购了一台空调,后来发现其他门店同款空调价格更便宜,就要求退订金,不要这台空调了。王先生出具的收据单上,写着“订金”两字。

  订金目前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不能履约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王先生因个人原因不要空调,而店家也没有发货,经调解,王先生的订金全额退还。

  市场监管部门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谨慎,当需预付一定金额时,请一定要明确定金或订金的概念。如果可能,可细化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

  本报通讯员 包莉萍 本报记者 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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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7 3939515 2 2015年07月0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