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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0005版:宁波城事·甬现

为何不能认定肇事逃逸?

  看了上面的论述,很多人恐怕要问,这个陶某明明跟阿峰的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为什么不能直接说他是肇事逃逸呢?

  对此,承办法官认为,被告陶某驾车驶离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首先,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陶某驾驶的车辆进行了两次检查勘验,均未找到与死者人体组织有关的相关证据;第二,交警部门经过多方面调查,仅确认了重大了嫌疑车辆,未明确具体肇事车辆;第三,法院基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根据证据材料对案件的法律事实予以确认,而非客观事实;第四,原告及各保险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陶某明知车辆与阿峰发生碰撞,故意驶离事故现场。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陶某不属于肇事后逃逸,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钱江晚报 宁波城事·甬现 n0005 为何不能认定肇事逃逸? 2015-07-07 钱江晚报2015-07-0700009 2 2015年07月0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