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连线多位刑法专家解读特赦草案
有利于激活“沉睡”的特赦制度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洪道德表示,这是一种进步,有助于激活特赦这种机制。
在了解了相应内容后,洪道德认为这次的特赦内容有两个限制,便是特赦人员的范围和条件,并且对这两个限制有着比较严格的界限。因而在他看来,此次特赦属于典型的特赦与大赦之间的一种“特赦”,“因为按照国际上的一些实际操作,其实特赦主要的内容之一还是针对死刑犯,但这次并没有针对这方面的人群。”
事实上,据公开资料显示,我国在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中,就规定了大赦和特赦。但1975年修宪时大赦和特赦被删除,此后直到1978年修宪时,才恢复了特赦。而在1982年修订的现行宪法对特赦制度作出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
“当然,如果顺利通过并实施,这肯定是法制上的进步。”洪道德说,此前数十年,虽然宪法中有特赦的内容,但是一直处于沉睡状态,而此次借抗战70周年实施特赦,有助于唤醒和激活这种特赦机制,“但具体操作形式也还需进一步完善。”
本报记者查阅相关报道发现,新中国成立以来一共实施过7次特赦。我国上一次特赦,还是1975年。当年的3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特赦释放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共293名。因而这是40年来,我国首次重启特赦制度。
之前数年,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刘仁文曾多次提出过特赦。他在研究别国的一些经验后表示,适当地运用赦免制度,可以对国家的政治气候起到调节作用、凝聚人心,“对特殊时期的重刑和某些定罪判刑起缓和作用,有利于弥补法律刚性之不足。”
而在2007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也曾就特赦问题有过批示:“我完全赞成对赦免制度的研究。赦免是国家的一项政策性重大措施,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
此外,刘仁文昨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之所以强调这是一个重大现实问题,源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背景。在这样社会的背景下,体现宽容价值的赦免制度自然会受到重视。并且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刑事政策经历了从“严打”到“宽严相济”的政策调整。 本报记者 陈伟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