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吸毒,形同官场“危险驾驶”
公职人员吸毒,败坏官场风气、损害公众利益,形同官场醉驾、飙车,属于“危险驾驶”行为。对这类违法违纪行为就该“重典治乱”。
官员吸毒,形同官场“危险驾驶”
澎湃新闻报道,经湖南省临湘市市委宣传部有关官员证实,继“吸毒市长”龚卫国被立案调查后,该市检察院检察长刘群林也因为吸毒被免职,并调到了岳阳市检察院政治部。
今年4月,龚卫国吸毒被立案调查后,官员吸毒问题成为一时新闻热点。此前有报道披露,近年来累计抓获吸毒公务人员有1400余人。官员吸毒不仅已非罕见个案,而且呈现聚集性、数“罪”并犯等特征。
官员一旦吸毒,其所涉违法违纪行为往往不止于此。如龚卫国除吸毒外还存在包养情妇等问题。云南省楚雄州原州长杨红卫除吸毒外,还存在受贿等行为。事实上,官员吸毒与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是“你中有我”就是“我中有你”。有人因吸毒而受贿,有人因贪腐而沦入“毒坑”,还有人因毒乱性,等等。
这说明,官员吸毒是表,官德沦丧方才是根。有报道指出,近些年发生的官员吸毒案例,基本上没有一个官员是被人陷害、欺骗而染上毒瘾的,很大程度上是自己出了问题。换言之,官员吸毒通常是官员生活作风出问题的结果,而不是原因。
所以,一旦发现官员沾染毒瘾,一方面是要循此线索,追查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另一方面,必须保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个坚决处理一个。《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也明文规定,公职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这样来看,临湘市检察院检察长刘群林因吸毒被免职,处分还是太过轻了。虽说刘群林属于司法机关人员,但身为检察长本该更加自我严格要求,率先垂范,遵纪守法。很难相信,一个染上毒瘾的公职人员还能正常履行职责,还能让当地民众放心。当地只是给予刘群林免职处分,还把他调到岳阳市检察院政治部,试问这样的公职人员怎么可能抓好队伍建设?
对公职人员吸毒行为保持零容忍,或需要更加严厉的法规支撑。鉴于公职人员吸毒的危害性及其可能给政府形象带来的损害,应当进一步作出规定,一旦发现公职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一律开除公职、不得再行录用。否则,相关法规的弹性,在具体实施中极易被利用来包庇和开脱有关吸毒官员。
公职人员吸毒,败坏官场风气、损害公众利益,形同官场醉驾、飙车,属于“危险驾驶”行为。对这类违法违纪行为就该“重典治乱”,比照“危险驾驶罪”,加以严惩。只有像“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那样,给公职人员套上禁止吸毒的法规紧箍,这一股官员吸毒之风才不会蔓延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