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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15版:财富·牛市

持股超1年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个税

  本报讯 今天起,个人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税。昨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三部委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税。

  而此前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税政策。其中,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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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所得暂免个税
2015-09-08 4004670 2 2015年09月0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