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 数字报纸


m0007版:桐庐生活

同样是借出50万元,同样是只写了一张《借条》,法院两个判法

这些借贷案例 看懂不吃亏

  同样是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借款,作为债权人,甲拿着借条去打官司,法官以大额借款没有转账凭证为由,驳回了甲的起诉;而乙同样没有转款凭证,追债行为却获得了法官的支持?法官为何“厚此薄彼”?来看看我国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民间借贷案例分析,你或许就能得到答案。

  案例一:

  50万元借条写错姓名

  法官认定是虚假债务

  案情:

  2013年3月,黎某手持一张50万元的《借条》,将“何建峰”及其妻子苏某告上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要求何某和妻子苏某连带偿还其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

  黎某说,2012年7月22日,“何建峰”向他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日期为2012年7月22日,还款日期为2013年2月22日。何某应诉后,承认借条上“何建峰”的签名捺印是他的,但坚称这是笔赌债,且是在他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

  黎某否认了赌债的说法,自称经营一家物流公司,资金充足,当时他将50万元现金直接给了何某,但除此之外,黎某再拿不出任何证据。黎某还说,他与苏某是同学关系,当时借钱就是冲着苏某的面子。可在这张借条上,却并未见苏某签字确认。苏某则表示不认识黎某,也不知道有这笔借款。更离谱的是,《借条》上的“何建峰”并不是何某的名字,连出生日期也搞错了。

  结果:

  法院认为,黎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不清楚何某真实姓名的情况下,就将50万元大额现金无偿无息出借给何某。在向法院起诉时,提供了错误的姓名和出生日期,这实在与成年人应有的理性和谨慎做法不相符。且在庭后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质证过程中,黎某委托代理人的陈述也与庭审时存在诸多不一致,这些行为明显与常理相悖,黎某本人也未到庭就此作出合理解释。由此,法院判定该笔借款并不真实存在,驳回黎某的请求。黎某不服上诉,经南宁市中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除了看借条,还要综合其他因素。对于大额借款,若钱款通过银行转账进行交付的,还应审查银行往来凭证;若通过现金方式进行交付,还应审查交付的金额、时间、地点、次数、在场人员、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经济状况等细节,必要时可审查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出借人家庭其他成员的经济状况、借款人与家庭其他成员的关系、所借钱款的用途、交易习惯等情况。

  该案中这类存在明显瑕疵的借条,如出现借条为填空式、借款人基本身份情况与实际不符等情况,法官会着重审查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是否符合常理,并尽可能审查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人身或财产利害关系。如发现原告起诉依据的借条来源可能通过非合法手段取得,将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以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等事实。

  案例二:

  借50万拿保时捷做担保

  无转账凭证法院也认可

  案情:

  2013年4月16日,陈某球向陈某明借了50万元,约定3个月后还钱。在《借条》上,陈某球承诺“保证按期归还,如不按期还清,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为了表明诚意,陈某球还将其名下的一辆保时捷小轿车的产权证,即《机动车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交给陈某明做担保。但双方未办理相关担保手续。看到有豪车做担保,陈某明安心将50万元现金交给了陈某球。

  谁知到了还款时间,陈某球却食言了,分文未还。陈某明便将陈某球告上了横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还钱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在法庭上,陈某球却说,他根本就不认识陈某明。那张《借条》属于格式借条,且只是借款合同,他根本就没拿到钱,而陈某明也确实拿不出转账证明。

  结果:

  法院认为,陈某明提供了陈某球亲笔书写的借条和陈某球拥有产权的《机动车注册登记证书》作为证据佐证,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在陈某球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陈某球收到了陈某明的借款50万元。因此,陈某球应该归还该笔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在很多民间借贷中,交易习惯是双方只出具一份借条,没有正式的借款合同,也很少有转账凭证或收据,当事人只用借条代替了这一切。在该案中,法官根据借条内容、《机动车注册登记证书》与另案借条相结合,形成证据链,认定陈某球已收到借款。如果陈某明拿不出这些证据形成证据链,他的主张很可能会得不到支持。因此,在借款时,最好通过转账方式留一份凭证。一旦借款人赖账,这份证据就会很有力。

  案例三:

  儿子向母亲借款买房

  儿媳未必要共同偿还

  案情:

  黄某与罗某为母子关系,2010年10月~2012年10月,罗某分3次向母亲借款共14.5万元用来买房等。母亲黄某说,她曾多次要求罗某还款,但罗某均拖延不还。

  2014年6月,罗某的妻子陆某起诉要求与罗某离婚,离婚判决中并未对该笔债务进行处理。儿子离婚后,黄某又将儿子和其前妻陆某一起告上武鸣人民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归还14.5万元借款。黄某说,该笔借款是儿子和儿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当由两人共同偿还。

  罗某承认向母亲借了钱,并表示会在资金宽裕时还款。而陆某则认为这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借款,因为她和罗某由于感情不和,早在2009年就已经分居了,她不应该承担还款。

  结果:

  法院认定,母子间有借款的事实,但陆某未在借条上签名,不能表明其与罗某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从借款用途来看,罗某提供的装修票据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款项来源于借款。最终法院认定,这笔借款是罗某的个人债务,罗某应单独向母亲还款14.5万元。

  法官说法:

  该案属于家庭成员间的借贷纠纷,除涉及母子间的借贷关系外,还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在该案中,陆某与罗某自2009年起便已分居,罗某向母亲借款发生在分居期间,且陆某未在借条上签名,因此该笔债务认定为罗某的个人债务有理有据。

  据《当代生活报》整理


钱江晚报 桐庐生活 m0007 这些借贷案例 看懂不吃亏 2015-11-20 4074611 2 2015年11月2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