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审议
集体土地出让收益
村民不得直接分掉
本报讯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三个多月前,湖州德清作为国务院授权的改革试点县,首次以公开招拍挂的方式,成功出让一块面积为20亩的村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售价高达每亩57.5万元。
为了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昨天,《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条例》提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而入市交易后所得的收益作为集体资产,可以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得直接分配。
至于集体资产该怎么评估,《条例》也有新的规定。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对农村集体资产设定保留价,并确定评估结果低于保留价的,可以暂停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
本报记者 冯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