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赁为名非法载客,被罚车主状告运管
善筏/文
以租赁为名非法载客,被罚车主状告运管
日前,嘉善一非法营运的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状告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诉讼案在嘉善县人民法院开庭。
2015年4月,刘先生成立了一家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汽车代驾服务、汽车租赁等。
2015年7月2日晚,公司安排驾驶员小罗驾驶小轿车停靠在嘉善姚庄镇一KTV门口,后乘客张某三人从KTV门口乘坐小罗驾驶的小轿车至嘉善市区柳洲公园,双方约定全程运费人民币40元,并由乘客张某在印制好的格式车辆租赁协议上签名。
19时2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嘉善县平黎公路金嘉大道交叉口时被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查获,因驾驶员未能提供车辆营运证等有效证件,遂被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予以立案调查,并对公司作出了罚款12000元、责令停止经营的行政处罚。
汽车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运管所辩称,原告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情况下,即收费载客,属于从事客运经营行为,构成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故所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乘客张某等人与驾驶员素不相识,双方谈妥从嘉善姚庄至嘉善柳洲公园的车费为40元,双方没有办理车辆的交付手续,车辆一直由罗某控制并提供驾驶,并且汽车公司也没有证据证实双方就车辆租赁涉及的车牌号码、租赁期限、租金支付等主要事宜进行恰谈,也不存在要求张某提供身份证、提供保证金等情形。
罗某驾驶车辆收费载客的行为不符合汽车租赁经营的特征,属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而且是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善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