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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相关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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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规定:
■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负责。
■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奖励。有关单位可以对见义勇为人员颁发奖金和给予其它奖励。
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事迹突出的;
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中,事迹突出的;
在与突发性自然灾害作斗争中,事迹突出的。
其他在法定和约定职责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事迹突出的。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办理。未能评定为烈士的,有工作单位的,按照因公牺牲、因工死亡的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的,其抚恤由民政部门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因公牺牲的规定办理。
获得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