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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0003版:嘉兴生活

合伙解散个人清算 分割财产不获支持

  合伙解散个人清算 分割财产不获支持

  合伙企业解散以后,只由合伙人一方担任清算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这种做法到底正确吗? 针对合伙人最为头痛的“散伙劫”,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给了在纷扰中的合伙人一个明确答案,合伙企业个人自行清算,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2002年10月16日,纪某和王某共同出资在嘉善县魏塘街道成立了一家普通的合伙企业。出资时纪某占了40%的份额,王某占60%的份额。企业一直经营到2015年6月底停业。散货时两人对账确认,截至2016年6月5日合伙企业共结存财产538869.86元,纪某根据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40%份额自行进行了清算,扣除相关费用,认定王某应向其支付合伙财产分配额176767.94元。随后纪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向其支付这笔合伙财产分配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该合伙企业解散未进行清算,只是由纪某自行清点了财产分配额,根据法律应由全体合伙人或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后经嘉善法院调解,双方同意共同担任清算人对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经过清算,双方确认王某欠纪某130000元,王某当庭支付,双方握手言和。(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潘子菁/文


钱江晚报 嘉兴生活 z0003 合伙解散个人清算 分割财产不获支持 2016-11-11 钱江晚报2016-11-1100011;钱江晚报2016-11-1100012 2 2016年11月1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