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自行撤案,“讨薪难”难上加难
本报特约评论员 王言虎
据澎湃新闻报道,一年多未要回8万余元拖欠工资和补偿金的某企业工程师文建平和刘长荣,他们先后两次申请劳动仲裁并胜诉,但涉事公司拒不执行;尔后他们又两次向河北承德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却又遭遇莫名撤案或中止执行。其中一起执行案的承办法官称,“执行不上就撤销了,我们要结案率”。
年底,讨薪新闻如约而至。与以往主角往往是农民工的讨薪新闻相比,这次的讨薪者是表面上看起来博弈能力更强的工程师。但在更强势的“老赖”企业与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的办案法院面前,他们同样难逃“讨薪难”的境地。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失守时,每一个讨薪者都可能是凛冽寒冬中的待宰羔羊。
每年年底,最高法都会一再强调“坚决杜绝年底前关门不收案、强迫撤诉、虚假报结等现象发生”。这其中一个很现实的考量,就是为讨薪者提供法律后盾。而事实上,当公民遭遇不公时,积极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也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合法的诉讼权利。
但在此案中,涉事法院与法官却在两位讨薪者没有申请撤销案件的情况下,自作主张,将案件执行中断,实际已经是弄虚作假。涉事法官对终止案件给出的一个理由是,“院里要求结案率”,但2015年召开的中央政法委会议曾明确表示,中央政法各单位和各地政法机关要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
此外,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也提到,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涉事法院与法官的所谓“结案率”要求,本就早该取缔,但遗憾的是,这种浓厚的指标治理思维仍在涉事法院身上顽强地存在着。而报道亦通过一基层法官之口提及,法院追求结案率的情况并非只存在于一地,其他地方也有此类现象。在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一年半的情况下,改革成效到底如何,委实值得审视。
虽然一位涉事法官说“现在撤销案件可以过一段再立,并不影响权利实现”,但口头承诺效力几何?何况,擅自撤销案件已经损害了司法权威,并不是重新立案就可以补救的。
因“结案率”与自己的绩效挂钩就擅自取消未被执行的案件,这是将个人利益凌驾于法律之上。置于更现实的背景下,年底不排除有越来越多的讨薪维权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各地法院的办案压力将面临不小的考验。如果办案法院在办理讨薪案件时奉行“不能解决问题就消灭问题”的策略,员工讨薪更难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