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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0008版:富阳生活

公司经理为还债,竟多次挪用货款

  本案的主人公汪某,江西人,大学毕业后一直在浙江地区务工, 2016年2月,通过应聘正式成为富阳某家公司销售经理,主要负责该公司在浙江区域内的产品销售及货款回收。虽然没有业务提成和其他奖金,但好在每月有不低于业内的稳定工资,小日子过得也算舒适安逸。可好景不长,几个月后,汪某就被扭送到了公安局。

  原来,汪某所在公司在对账过程中发现汪某对接销售的两家业务单位还有50万元货款未结回,于是当即与该两家单位进行核实,结果发现货款早已结清。公司立即通知汪某将50万元货款上交公司财务,但由于汪某迟迟未有动静,公司只能交由警方介入处理。

  至此,汪某方才老实交代事情缘由。2014年下半年,汪某因牵涉一起交通事故,赔偿了受害人30多万元。当时的汪某一下子拿不出那么多钱,不得已问别人借了钱。这些年来,汪某一直拆东墙补西墙,后债还前债,仍未能将钱还清。近来,债主实在是催得紧,汪某逃避无法,情急之下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手伸向了公司的货款。

  笔者了解到,业务公司所结的货款一部分先是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再由汪某从业务公司取回后交给公司财务,刚好给了汪某可乘之机。当月,业务公司对一批货款进行结算后,除了直接打进公司账户的30万元现金,另20万元支付的是银行承兑汇票,汪某拿到这2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后,并没有按照公司制度直接上交公司财务,而是跑去临安想方设法地贴息套现后,将钱全部拿去还了债。因未在第一时间被查处,汪某便怀着侥幸心理继续打货款的注意。之后,汪某又两次将从业务单位结进的承兑汇票货款全部贴息套现后归还债务,直至案发也仍未将货款还给公司。

  现汪某已被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依法批准逮捕。

  现如今,似乎不少人或多或少都有些“负资产”。那么负债了,怎么办?是脚踏实地地加倍努力赚钱并合理规划理财,还是抵不住心底的诱惑动些歪脑筋,直至把自己送进“高墙”?通过本次案例,希望广大市民能时刻点亮自己心里的那盏明灯,勿入歧途。

  挪用资金罪(我国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钱江晚报 富阳生活 i0008 公司经理为还债,竟多次挪用货款 2017-03-17 3313316 2 2017年03月1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