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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16版:时评·个论

“南京宝马车案”宣判,给法治共识留出空间

  昨日,曾经受到社会高度关注的南京“6·20”宝马车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季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自从2015年6月20日案发以来,一些公众和网民关于这个案件的诸多焦虑和迷惑一直未曾解开。有的人怀疑肇事司机有“深厚背景”;有的断言精神病鉴定是为了替被告脱责;有的预测案子会“轻轻放下”,最终不了了之等等。现在,一审法院的判决出来了,而且遵照了法定的标准和要求,拨开了这个恶性案件的层层迷雾,也清除了许多“法治怀疑论者”心中的雾霾。

  在我们触手可及的现实中,网友见识了“我爸是李刚”的飞扬跋扈,见识了一些当权者的横行霸道,见识了一些办案机关的指鹿为马。一些非法治的观念已经在许多人心中根深蒂固。在我们处理法律实务的过程中,很多当事人开口就问,“你跟法院熟不熟?你跟某某领导熟不熟?”正是因为现实中存在的种种不公和丑恶现象,为这些“法治怀疑论者”提供了深厚的现实和心理基础。

  本案为什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原因在于市区道路不同于高速及一般道路,人员和车辆高度集中,并因此而成为公共区域。对于该公共区域的安全,需要更高的注意和保障。被告人王季进在市区道路驾驶车辆行使时,明知自己的超速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危害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却未采取任何避免事故发生的相应举措,其行为及其行为反映出来的主观心态,与疏忽大意或者轻信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的交通肇事罪有着鲜明差异,符合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故意。

  许多人或许并不清楚的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对驾驶人员、车辆以及行驶环境进行相应鉴定,乃是事故处理的相应规程。在本案当中,侦查机关根据对被告人王季进的血液检查,排除了醉驾和毒驾。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其可能存在精神问题,并因此而委托相应鉴定机构对其精神状态进行鉴定。许多人开始误以为这是“侦查机关为了替被告开脱责任而想出的‘高招’”,而对鉴定报告中的“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专业术语的不解则进一步加深了这种误读。现在,通过庭审质证程序,公诉方、辩护方、被害方都认可鉴定结论。事实证明,无论是鉴定委托、鉴定过程,还是鉴定结论,都是站得住脚的。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尽管已经受到了法律的惩处,但在这个案件办理过程中所折射出来的民意,则值得我们深思。法治的实践,司法诚然是其中的关键部分,但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坚守,则是法治必须的社会基础。对许多案件,民众可以“围观”、可以监督、可以质疑,但应该为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留有合理的空间和限度,从而形成法治共识。


钱江晚报 时评·个论 a0016 “南京宝马车案”宣判,给法治共识留出空间 2017-04-02 钱江晚报2017-04-0200010 2 2017年04月02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