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擅自离杭,社区矫正人员被拘7日
前段时间,汪某抽了一天时间,回了趟老家,结果刚回来就被拘留了7天。这事看起来有点难以置信,但说起来却一点也不冤……
原来,汪某是个社区矫正人员。去年7月,他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按照相关规定,在缓刑期间,汪某必须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间,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还要定期参加集中教育,电话也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白杨司法所工作人员说。
但汪某显然没有把规定当做一回事。今年1月下旬,汪某没有参加集中教育,且多次出现人机分离和关机等情况。见此,根据《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白杨司法所给予他警告处分一次。
“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就是拘留,第三次就要取消缓刑,直接收监。”让庞宏仪没想到的是,被警告后没老实几天,汪某又“犯病”。
3月3日,司法所工作人员给汪某打电话,结果他不仅不知道电话是司法所打来的,连自己的名字都报错了。工作人员怀疑,接电话的很可能不是汪某本人,且此后电话一直此电话一直处于关机或无人接听状态。
直到当天傍晚,汪某的电话终于打通了。对于违法规定的行为,汪某狡辩称电话一直带在身上,因为没有信号才没接到电话。“他说当天在小区地下室打牌,没信号才没接到电话。”
不过,司法局根据调查很快就揭穿了他的谎言。原来,3月2日当天,汪某受朋友所托,前往合肥老家办事去了。为了隐瞒,他特意安排一个朋友假冒自己接电话。“我们查到他用身份证,买了去合肥的车票。”
由于再次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汪某被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依法处以治安拘留7日的处罚。
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翔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四款规定,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汪某的行为已经违反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管理相关规定,被治安处罚后,若仍不改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本报记者 杨渐
通讯员 童晓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