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优惠让利十万元 ,为这笔钱打起官司
附条件优惠让利十万元 ,为这笔钱打起官司
2014年6月26日,原告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方木采购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因建设浙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聚酯树脂项目向原告购买建筑施工用方木。
后原、被告出具《对账表》五份,被告确认收到原告价值合计1075657.01元的货物;被告已收到原告开具的合计金额为1075656.88元的发票。2015年3月30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优惠让利证明书》1份,确认:因贵司尚欠我司货款本金及运费575657.09元,鉴于贵司打算付款,我司决定在该项目的款项中优惠让利100000元。现双方因货款问题发生诉争。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支付全额欠款,被告则认为应当扣除优惠让利的100000元。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全额支付欠款,未扣除优惠让利的10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承诺的优惠让利100000元是否应在余款中扣除。法院认为,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出具的《优惠让利证明书》载明“鉴于贵司打算付款,我司决定在该项目的款项中优惠让利100000元”,即原告承诺优惠让利系附条件,被告应立即支付所欠全部或者绝大部分款项,但其仅于2016年2月6日支付原告97500元,优惠让利所附条件未成就,故该100000元无需在所欠货款中予以扣除。本案中原告的相应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在现实交易中,一些供应商为了早日拿到货款,会对总价作出一些让步,但该让步往往是附条件的。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对方要求该优惠通常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法言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