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必签书面劳动合同
保障双方权益减少讼争
本报记者 杨渐 通讯员 郭立平
开栏语: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未来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自觉遵法、学法、守法、用法,也是每个中国人努力学习的行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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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用工必签书面劳动合同
保障双方权益减少讼争
小林是一名培训老师,2015年10月,他在下沙某教育培训公司找了份工作,工作内容包括授课、项目策划、销售工作、会务培训等。
“当时,公司说给我一个月8000元的工资,五险一金什么都有的。”但正式开始工作后,小林每个月的工资只有5800多元,且公司一直没有帮其缴纳社保。之后,小林多次要求公司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但公司以种种理由未能办理。
2016年5月初,为了社保的问题,小林再次找到了公司,但还是被拒绝了。无奈之下,小林找到了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案件受理后,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天淳律师事务所吕秋叶律师为小林代理劳动仲裁。期间,吕秋叶律师会见了当事人小林,了解案情,收集证据材料,并向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委提起了仲裁申请。
2016年8月29日,仲裁庭作出了裁决,判决公司方承担:1、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2、支付未支付的工资;3、为申请人小林补缴入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其中个人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点评
浙江天淳律师事务所吕秋叶律师表示,此案是典型的用工双方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现实中有很多不按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法律意识薄弱,或者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逃避应当履行的劳动合同义务,任意解除劳动关系,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此产生了诸多劳动争议。”
吕秋叶律师说,本案中的用人单位自始至终没有认识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要求单位必须做的义务,作为用工方应当积极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给予惩罚性的双倍工资责任,用人单位若无法证明其尽到了法定义务,就应当承担惩罚性的双倍工资责任。”
同时,吕秋叶律师表示,作为员工一方,一方面应当积极配合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前,也应当充分考虑利弊,选择有实力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为其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将自己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具体内容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保障自己应有的权利。
本报记者 杨渐 通讯员 郭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