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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007版:今日下沙·警事

高楼坠物责任难定
法院调解化解纠纷

  以案释法

  编者按: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未来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自觉遵法、学法、守法、用法,也是每个中国人努力学习的行为习惯。

  为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力度,增强法治宣传时效,本报与开发区司法局联合开办《以案释法》栏目,将撷取社会热点和典型案例,通过法官、律师的权威解析,积极引导社会法治思维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成为市民身边的“普法宣传员”。

高楼坠物责任难定

法院调解化解纠纷

  》》》案例:

  去年,装修工刘某在下沙某小区接了个活。

  “那栋房子一共有40多层高,我干的那户在6楼。”刘某说,因为是新小区,楼上有不少间房屋都在装修。

  6月2日上午,刘某在6楼室外的天井里施工。他特意在天井上方6、7楼之间位置搭置一块薄木板,防止天井上方有物品坠落砸伤自己。

  没想到,怕什么来什么。上午11点左右,一块混凝土块从楼上掉了下来,砸穿挡板后砸中刘某的头部及右手臂,造成刘某头部裂伤、手臂两处骨折。

  随后,物业管理人、业主逐层检查发现,34楼一户业主陈某的房屋正在拆除天井旁的墙体,天井边缘堆放有混凝土块,其他部分楼层也有已拆除或刚拆除天井附近墙体的迹象。

  伤情恢复后,刘某找到34楼的业主陈某要求赔偿,但却遭到对方的拒绝。随后,刘某想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赔偿43000余元。

  庭审中,双方的意见针锋相对。刘某认为陈某家正在敲墙,堆积大量建筑垃圾,导致其受伤的混泥土石块最有可能是从陈某房屋内掉落,故要求陈某对刘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的代理人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朱登云律师指出,6楼以上还有其他住户在装修房屋,导致刘某受伤的混凝土石块也可能是从其他房屋内脱落、坠落,而且刘某作为一名具有多年装修经验的装修人员,明知在没有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爬到室外进行施工具有极大的风险隐患,但其放任这种风险的发生,最终导致自身受伤,故刘某自身应当对此次受伤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本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由陈某支付刘某7000元作为补偿金,从而结案。

  》》》案件点评:

  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朱登云律师表示:物件脱落、坠落案件损害责任纠纷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侵权责任纠纷类型的案件。

  案件因能否确定致害责任人而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当能够确定致害责任人时,应由致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当不能确定致害责任人时,应当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且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还应当要考虑到受害者本人是否对受伤有过失,如果受害者本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失,那么受害者本人也是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在本案中,并不能确定混凝土坠落是从哪一户掉落,刘某应将其楼上所有可能会有混凝土坠落的住户全部起诉。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刘某补偿。现刘某仅起诉陈某一人,明显不当,如果让法院判决,明显对刘某不利。但7楼以上有100余户业主,如果刘某再另行全部起诉,仅从工作量而言,不论是刘某还是法院,都将承担巨大的压力,陈某也将面对第二次诉讼及与邻里的紧张关系。同时,还可能造成巨大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因此,本案中各方互谅互让,调解结案,是最理想的结果。

  本报记者 杨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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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钱江晚报2017-04-2500013;钱江晚报2017-04-2500014;3511089 2 2017年04月2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