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信高回报网络理财
五百多万打了水漂
本报记者 杨渐 通讯员 郭立平
本报记者 杨渐 通讯员 郭立平
案例
何先生很注重投资理财,2015年,经朋友介绍,他认识了浙江某金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王某告诉何先生,他们公司自成立以来发展迅速,在金融投资领域有着不俗的成绩,并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现在,公司旗下有多款优质理财产品,收益率颇高,建议何先生投资理财。
“我看了下,他们公司的理财产品,收益确实挺高,开始心里有点顾虑,但想着是朋友介绍,就买了点试试。”与家人商量后,何先生花了100万元,购买了该公司的一款理财产品。“期限是一年,年化收益率在24%左右。”之后几个月,何先生按期收到了理财产品的收益,对该公司也越来越放心。
这么好的赚钱机会,可不能错过。2016年初开始,何先生不仅自己追加投入了300万,还推荐了不少身边的朋友购买该公司的理财产品。
但没想到,2016年上半年开始,该金融公司的资金链断裂,出现了兑付危机。何先生及其亲友投入近500万元,不仅约定好的收益没拿到,连本金也要不回来了。
多次讨要无果,何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查,才发现这家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已在法院有多起案件,都是购买投资产品的钱无法追回。
“欠的钱太多了,我这都算少的了,公司也没有可执行的财产。”何先生得知,即使案件胜诉,结果也堪忧。
案件点评
浙江浙杭(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许玉灵表示,近年来,老百姓对投资理财的热情日益高涨,随之也爆发出来大量问题和案件,严重影响了金融秩序。这些网络理财产品往往宣称自己是高收益、低风险、流动性好。殊不知高收益同时也意味着高风险。
本案中,15%~24%的高息以及承诺保本保收益是吸引投资者的主因。根据中国银监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中的申明,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不得承诺保本保息。虽然目前非银行理财产品并未禁止保本保收益,但从产品宣传的角度来讲,承诺保本保收益可能涉嫌虚假宣传。另外,这种虚高的收益事实上也无法持续实现,最后很有可能成为庞氏骗局。
另外,在互联网金融理财合同中,很多条款存在“陷阱”,相关的主体极易脱责。“本案中,何先生在购买理财产品时签订的合同系居间服务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案涉公司只提供融资居间服务,并非实际借款人,案涉公司本身也不承担担保责任。”许玉灵律师说,在类似案件中,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并未仔细研究合同条款,事实上即使研究过也无法根据当事人的意见修改,因为类似公司提供和签署的都是格式文本。一旦发生争议,案涉公司可能会利用合同条款中对其义务的模糊约定以及居间的身份轻松地置身事外,使当事人的权利主张遇到很多障碍。
同时,合同的签订主体都是空壳公司,即使法院强制执行也无履行能力。本案中,合同的签订主体为浙江某金融公司下属的两家子公司。通过工商档案查询,浙江某金融公司共设有四家子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均以这几家子公司作为签订主体。
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后,经法院核查发现,当事人掌握的相关银行账户早已注销或发生资产转移。通过对相关司法判例的检索,也可以发现许多类似的案件。它们多以子公司作为签订主体,极少以母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作为签订主体或担保人。“虽然这些子公司注册资金有几千万,但都是认缴,在周密的计划和安排下,这些公司基本上不会有资产。一旦发生争议,即使法院判决子公司承担责任,其在裁判文书执行中也无履行能力。”
许玉灵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在没有弄明白平台的投资模式前不要被高收益迷惑;签订合同时应对合同条款仔细研读,厘清各方权利义务,最好能让公司或者平台提供担保;同时,一旦出现逾期或者争议,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积极维权;如果发现可能涉及犯罪,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