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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8版:特别报道

“醉驾入刑”法规的变化

  我国对于醉驾者的严厉处罚,始于2011年,当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013年12月,“两高一部”印发关于“醉驾”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驾,依照刑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这一司法解释全文共7条,其中并无“不予定罪”和“免予刑罚”的规定。

  而最高法近日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则明确: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钱江晚报 特别报道 a0008 “醉驾入刑”法规的变化 2017-05-24 钱江晚报2017-05-2400012 2 2017年05月2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