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修订出台
洗染服务消费纠纷处理办法
洗衣店弄丢衣物
最高可获赔3000元
本报讯 换季时节,很多人都会把厚重的冬衣拿去洗衣店清洗保养,但洗坏衣服、衣物丢失等时有发生。昨天,钱报记者从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了解到,省消保委、省洗染行业协会已经联合发布了2017版《浙江省洗染服务消费纠纷处理办法》,就是为了让消费者在遇到这些问题时,多一道维权保障。
据了解,全省消保委系统有关洗染服务的消费投诉每年在200件以上,投诉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洗染质量不合格、衣物丢失、赔偿标准过低等方面。为此,《办法》着重对此进行了调整。
新《办法》全文共11条,为消费争议的快速处理提供了指引。《办法》第七条规定,洗染纠纷产生后,需分析产生原因,分清责任,如确属经营者造成的,有6种情形经营者要赔偿——未按洗涤程序违章操作的;未按照洗涤保养标识洗涤的;对顾客的承诺未兑现的(以洗衣合同单记录为准);发错、丢失的、被盗的;收衣检查时未作记录的;在店里造成的其他损坏。
因衣物洗涤保养标识误导产生的损失,经营者可不承担赔偿,但经营者可协助消费者向生产厂家者或经销者索赔。
那么赔偿金额有何标准呢?《办法》规定,衣物未能达到良好洗涤效果,经营者应退还洗涤费;衣物洗护后出现钮扣、配件等附件损坏或丢失,经营者可予以补配;衣物洗后受到损坏,衣物仍可以穿着使用的,按衣物洗涤费的1~10倍补偿,单件衣物补偿不超过1000元;如果衣物丢失或因损坏不能穿着使用的,经营者就当按洗涤费10~20倍给予补偿,单件衣物补偿不超过3000元。
若市场上仍有同种衣物,经营者可购买同种衣物赔偿,并收取折旧费,折旧率25%/年。对于实行议价清洗的衣物,因经营者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经营者应根据与消费者收衣时议定的理赔金额予以赔偿。
此外,消费者超过服务合同约定取衣期限30天的,经营者不承担免费保管义务,经营者每件衣物逾期一天按约定洗涤费的5%收取保管费。逾期18个月的,按无主处理。经营者未能按服务合约期限交付衣物的,每件衣物逾期一天按约定洗涤费的5%计付违约金给消费者。
通讯员 谢恬 本报记者 马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