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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004版:淳安生活·专题

想要“最多跑一次”,这些规定要弄清

  2017年5月1日起,《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正式实施。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积极宣传办证登记须知,简化登记程序,力争实现“三小一摊”登记办证最多跑一次。想在淳安开店当老板,以下这些相关规定,您还得先弄清。

什么是“三小一摊”?

  这里所说的“三小一摊”,是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简称,且每个都有具体的规定。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从业人员不超过7人,除办公、仓储、晒场等非生产加工场所外,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者。

  小餐饮店,是指有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小食杂店,是指有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等经营者。

  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且在集中交易市场以外经营的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三小一摊”如何办证?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生产加工、经营前,应当到所在地市场监管所进行登记,取得《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登记时应提供下列材料:生产经营者身份证明;拟生产加工或者经营的食品品种;食品安全承诺书;生产加工或者经营场所平面图。

  食品摊贩在政府依法划定的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的经营地点、时间内经营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管所实施登记,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

  这些食品,“三小一摊”禁止生产经营:

  食品小作坊:(1)乳制品、罐头、果冻;(2)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3)其他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小餐饮店:(1)自酿酒;(2)自制生鲜乳饮品。

  小食杂店:(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2)自酿酒、散装食用油。

  食品摊贩:(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2)自酿酒、散装白酒、散装食用油、自制果蔬五谷杂粮汁、自制乳制品;(3)生食类食品、冷食类食品、裱花蛋糕。食品摊贩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三小一摊”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食品小作坊:(1)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和生产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条件;(2)生产加工区和生活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3)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成品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4)生产加工场所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个人生活物品;(5)具有与生产加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设施;(6)原料、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7)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8)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9)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

  小餐饮店:(1)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2)食品处理区不得设置卫生间,制作冷荤凉菜应当设置专用操作区;(3)食品处理区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4)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设施;(5)加工操作场所设置专用清洗设施,其数量或者容量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6)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消毒餐饮具;(7)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8)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

  小食杂店:(1)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贮存等固定场所、设施和设备,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2)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容器、设备等保持清洁卫生,符合食品安全要求;(3)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采取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措施,并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4)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

  食品摊贩:(1)在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或者指定的场所、区域、地点和时间内经营;(2)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3)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4)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卫生要求,防止污染,并不得与其他用具混用;(5)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6)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7)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有防尘、防蝇、防虫的设施;(8)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制作、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穿戴清洁的衣、帽;(9)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

违法行为要处罚,经营需谨慎

  生产经营禁止目录内食品种类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登记证、登记卡或者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的,限期补办,处二百元罚款;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依照无照经营的有关法规处理。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未按规定在登记证中载明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三小一摊”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的,责令停止从事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食品摊贩在划定或者指定的场所、区域、地点、时间外经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在一年内累计两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其业主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钱江晚报 淳安生活·专题 g0004 想要“最多跑一次”,这些规定要弄清 2017-06-30 4443659 2 2017年06月3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