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触电,一个字:险!
老潘和老祝两口子拿出毕生积蓄,决定建一栋新式三层楼房。两口子开始忙碌拆房、打地基等建房事宜,一切都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着,老潘和老祝也一直在自己的屋场工地上帮忙做工,虽然辛苦但也开心。新房蹭蹭蹭盖到了三楼,意外就在这个时候降临了。
原来,在老潘房前不远处刚好有一组高压电线,那是附近一家工厂的专用线路。一天,钢筋工蒋某站在二楼阳台利用高压电线传递钢筋,这个传递钢筋的办法在农村非常普遍。突然,二楼传来“啊”的一声惨叫,接着钢筋触碰到了高压线,火花溅起。老祝探出头朝楼下看,发现蒋某倒在地上,好似被钢筋吸住了,钢筋的一头和高压线触碰在一起。老祝马上反应过来是高压触电了,赶紧拿起竹竿把钢筋从蒋某身上拨开,但是蒋某倒在地上失去了知觉。众人立即将蒋某送去急救,所幸抢救及时,蒋某性命且保,但高压电击致蒋某颈前软组织损伤,气管甲状腺损毁,右上肢、颈胸部、左手高压电击伤,喉烧伤,被评定为人体损伤三级残疾,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三级护理依赖。医疗费花费30余万元,总损失高达100余万元。因协商未果,蒋某将雇主夫妇、专用线路产权人某工厂和供电企业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本案因高压电线路致人损害的,其所有权人、占有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无过错的高度危险责任。蒋某和雇主夫妇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蒋某系提供劳务者之受害,同时,考虑到原告蒋某自身存在一定的过失,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法院判决由工厂及房东分别承担原告一定比例的损失。
惨痛的案例带给大家一个警示,从事高空作业一定要远离高压电线,不能图一时便捷而弃生命安全于不顾。 余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