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罚款为哪般
本报评论员 项向荣
近日,新华社曝光说,云南昆明第十中学有老师向做错题的学生罚款,做错一道填空题被罚50元,用于奖励进步同学以及班会开支。有些成绩不好的学生遭罚了几百元,仅11月7日这天因期中考试错题收到的罚款就高达3950元。一些家长对记者表示,他们对老师的罚款行为是敢怒不敢言。
虽然说,学生在学习上有错误给予一定的惩罚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应当以学生自己的能力为惩罚基础,这种收取费用的行为先不说在不在老师的权限范围内,单说这些钱其实是父母的,学生真的能从这样的惩罚中感受到责任吗?当学生哪有不犯错的,对事物的认知总得有个过程才能进步成长,如果学生不犯错,还要老师何用?学校罚款,只是加重了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僵化了师生之间的关系,更重要的是这种以罚代管、僵硬的教育方式,并不能使学生心服口服,反而易引发拜金主义倾向,这同教育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从一些网友的留言可以发现,教师向学生罚款并不是孤例。有的网友说,他读书时背错了一个单词就要被罚五毛钱,有的网友说,他们读书时迟到一次要罚五元。从中可以看出,一些老师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因为教师向学生罚款,本身就是非法行为,但从报道中的一系列细节来看,该老师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违规犯法了。教师向学生罚款,首先违反的是行政处罚法。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而行政处罚只能依据行政罚款法的规定,由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设定。除此以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即使在地方性规章制度中,罚款的限额也要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规定,老师根本无权设定、也无权行使罚款权。
其次,老师罚款与教育法相悖。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国家教委1994年9月已下发过《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收费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重申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进行,明令禁止对学生罚款。此外,教育法还规定了乱罚款者的法律责任:该法第78条规定,凡“违反国家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责任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老师为人师表,就当慎言慎行。但从目前情况来看,一些中小学老师缺乏法治理念、依法从教意识,这恐怕也是普法教育的一个盲区,建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步骤、有计划地对中小学教师进行法治建设、依法从教的长期教育培训工作。法治中国建设不仅要从学生抓起,更要从老师抓起!
本报评论员
项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