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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16版:时评·个论

公招争议“民告官”案久拖不决,问题究竟出在哪

  日前媒体就曾引发舆论热议的“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非中国语言文学”、笔试面试双第一研究生纪元公招落榜事件进行了回访。江苏徐州市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庭表示:该案仍处在审理阶段,双方正在调解;但原告纪元父亲声明:从未向法院表达过答应调解的意思,“法官找我谈了一次,说为了孩子的工作,把她安排到企业,然后让我撤诉,我没愿意。”

  如果说去年6月该事件曝光之际,公众还主要是惊诧于“白马非马”的荒诞;那么此次媒体回访,则让人嗟叹于公招纠错机制的持续失灵、“民告官”的维权之难。无论在国务院学位委《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还是在江苏人社厅《2016年度江苏省公务员招录考试专业参考目录》中,“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和“中国语言文学”都是从属关系。徐州市人社局却以《2016年徐州市公务员招录考试专业参考目录》里有独立细分专业“中国语言文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与之并列、“差一个字都不行”为由,将纪元拒于门外,岂不是以本地自己制定的目录架空了上位目录?

  电话抗议、局长信箱、行政复议皆无效,纪元只得走上“民告官”之路。该案受理时间远在2016年8月,至去年6月事件曝光时即已审理超限。《行政诉讼法》第8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可如今都一年半多过去了,居然还久拖不决。

  徐州市铁路运输法院表示:延期审理在江苏省高院办理了相关手续。可该案既非疑难杂案,也非重大案件,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84条规定的“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的情形。

  如今,该院又抛出“调解”说。但《行政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该院居然还对原告一方做起了动员撤诉工作。可案件受理之后,审理期间,法院职责只是中立裁判而已。撤诉权作为原告诉讼权利之一部分,任何人不得干预。《行政诉讼法》第3条明确:“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

  徐州市人社局的“差一个字都不行”,居然引起连锁反应,引致一审法院的“四步连环错”。究竟是法院有顾忌主动放弃自身职责,还是受到了某种干预,承受了特别压力?

  为保障法官审判权的依法独立行使,2015年中办、国办还专门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司法人员对此不记录或不作如实记录的情形,作出了双面规约;要求根据相关条例律令,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司法公正向来被称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若这道防线也失守了,非但权益受损当事人会陷入求告无门、难获救济境地;一旦司法公信流失,法治不为人信仰,社会也有滑向丛林规则盛行的危险。此公招争议“民告官”案件久拖不决,且一审法院还作出种种不合常理行为,令人困惑不解。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当地检察院,也该履职介入其中,进行深度调处、纠偏了!


钱江晚报 时评·个论 a0016 公招争议“民告官”案久拖不决,问题究竟出在哪 2018-01-21 钱江晚报2018-01-2100014 2 2018年01月21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