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丈夫家暴全身是伤
她哭着来找律师求助
2个小时的耐心引导和法律普及后,大姐的心结解开了
本报记者 杨渐 通讯员 郭立平
本报记者 杨渐 通讯员 郭立平
吕善红是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的一名专职律师,同时也是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
3月26日,吕律师在值班时,一位满脸苦涩的大姐找了过来。刚坐下,大姐就忍不住哭了起来:“我受不了了,真的受不了了,他总是骂我,对我大呼小叫的,还动不动就打我,我都被他打了不知道多少回了,要不是看在孩子的份上,我早就跑了,不跟他过了。”
在哭诉的过程中,吕律师得知,大姐今年40多岁,十几年前嫁给了现在的丈夫,婚后不久两人就有了孩子。大姐本以为就此过上了幸福美满的生活,可谁曾想结婚没几年,丈夫的脾气竟变得愈发暴躁和多疑起来,从一开始的大呼小叫,逐渐演变成无休止的谩骂和侮辱,甚至是拳脚相加。
“如果不是考虑到孩子,不想孩子以后没有爸爸,我早就离婚了。没想到现在他发起疯来,不仅对我动手,连孩子也不放过,有时候我真的想就这样和他同归于尽,一了百了算了。”大姐一边说着,一边拉起了衣服,给吕律师看看身上的伤痕。
2个小时的倾诉过程中,大姐的情绪慢慢稳定了下来,吕律师也得知到了她内心真实的想法。“如果他能悔改,不再对我动手,为了孩子,我还是想和他一起过日子的,但是他如果还是对我家暴,我说什么也要和他离婚的。”
了解了事情经过,吕律师给大姐提了建议:如果再次遭受家暴,首先要保持冷静,保护好头部、腹部等重要身体部位,减少受到的伤害;同时立即向亲戚、邻居朋友求助,或拨打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也可以直接拨打110报警,并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家庭暴力《告诫书》。
“遭受伤害后,要注意保留证据,及时向派出所申请开具验伤单,到医院去验伤和治疗,并保留证据,严重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当人身安全受到危险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限制施暴者靠近受害人,必要时可向民政部门申请进庇护场所寻求保护。”
吕律师介绍说,根据2016年3月1日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申请“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后,法院会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或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等一系列措施,被申请人一旦违法禁止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要追究刑事责任,即使不构成犯罪也会遭到法院训诫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内拘留。“如果确定要离婚,拿着《告诫书》、《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和病历等相关家庭暴力的证据,法院一般在第一次就会判决准予离婚,无需第二次诉讼。”
两个多小时的耐心引导和法律普及后,大姐的心结解开了,心里也有底了,她说自己也为了孩子,她一定会坚强起来。
吕律师希望,像大姐这样饱受家暴折磨的受害者都能勇敢地站出来,不受“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束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违法者无路可逃。“当然,离婚或惩罚不是目的,只希望所有的施暴者能悬崖勒马、知错就改,与家庭成员互谅互让,创造和谐幸福的家庭港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