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高息借出一百多万元不还
诉到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本报记者 杨渐 通讯员 郭立平
以案说法
开栏语: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未来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自觉遵法、学法、守法、用法,也是每个中国人努力学习的行为习惯。
为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力度,增强法治宣传时效,本报与开发区司法局联合开办《以案释法》栏目,将撷取社会热点和典型案例,通过法官、律师的权威解析,积极引导社会法治思维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成为市民身边的“普法宣传员”。
民间高息借出一百多万元不还
诉到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本报记者 杨渐 通讯员 郭立平
案例
一面是企业求“钱”若渴,一面是民间资金暗流涌动。在这样的背景下,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便应运而生。然而,这种由熟人关系网编织的借贷关系,借贷双方都缺乏基本的金融风控知识和法律常识,仅仅出于高利诱惑,资金安全存在风险。
王先生就遭遇了钱要不回来的困境。2012年开始,庞某以生意周转为由,陆续向王某借款几万、几十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按照月利率2.5%计算利息。
拖了两年,庞某一直未归还欠款,且利息也未按月支付。2014年12月,双方就借款本金及欠付的利息做了结算,庞某答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欠款利息总计39万元;而剩下的130万分本金两笔偿还,第一笔70万元在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第二笔60万元在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利息仍旧按照月利率2.5%计算。
为此,双方重新签订了三张借条,对上述情形进行了约定,但借条上并未写明还款的具体日期,也未写明三笔款项到底是本金还是利息。
但一直到去年10月份,庞某却未按照借条的约定还款,也不曾支付利息。在多次催讨无果后,王某将庞某起诉至法院。
今年1月份,在法院的组织下,双方进行了调解,各退一步的情况下达成了一致:王某愿意按照总计169万元的金额计算庞某自2014年至今的借款本息之和,而庞某答应在未来5年内,按月偿还借款,同时在此期间不再计算利息。
律师点评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的平家骏律师介绍说,在这起案件中,主要存在三个关健问题:“首先是庞某与王某约定的利息是否过高;其次借条上未写明具体还款期限的做法是否存在问题;最后已经结算的本金加利息能否继续作为本金计算利息。”
平律师说,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分为三个档位:第一档是年利率低于24%的部分,法院对此予以支持;第二档是年利率在24%至36%的部分,对此,如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支付了该部分利息,则法院不会要求债权人返还,但如债务人未支付该部分利息,则法院也不会支持;对于超过36%的部分,法院不仅不会支持债权人的请求,还会根据债务人的请求判决债权人返还已支付的该部分利息。
而第二个问题中,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同时,因为未约定还款期限,因此诉讼时效适用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规定,不容易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
最后,对于已经结算的本金加利息能否继续作为本金计算利息的情况,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若前期借款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的,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平律师说,借款人在新借条到期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按照原本金以24%为年利率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限的本息之和。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穿透新借条的形式,直接以原本金为基数、借期满时的本息金额为总数,以此计算借款利率,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平律师表示,民间借贷发生频率高,金额相对较小,建议大家在民间借贷过程中,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尽量以书面形式签订借款合同,明确约定本金及利息;第二、可不写明还款期限,不容易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院支持;若已约定还款期限的,到期之后应及时行使权利,不要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第三,约定利率时不要超过相关法律法规支持的最高利率标准,否则发生纠纷时,即使事先约定了,超过的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