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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插队引纠纷 两车主大打出手
驻派出所律师调解化矛盾

  本报记者 杨渐 通讯员 郭立平

  张凤英是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也是闻潮派出所驻所调解律师。前段时间,她在派出所驻所值班时,两名男子找了过来,其中一个垂头丧气,满脸委屈,另一个情绪激动,嘴里喊着要律师帮忙主持公道。

  等双方情绪舒缓,逐渐冷静下来后,张凤英得知,满脸委屈的是王先生,而情绪激动的是李先生,他们两人因为加油时插队引发了纠纷。

  王先生说,当天上午他去加油站,正在排队等待加油时,突然一辆车开了过来,插队停在了他的车前。“一大早赶着上班,大家的时间都很宝贵,他不排队突然插进来,实在是很过分,我就上去和他理论,结果他不仅不理睬,还态度嚣张,不停挑衅。我一时气不过,就和他吵了起来,没想到他打电话喊了个朋友过来,打了我一顿。”说着,王先生拿出了病历材料,并用手指着受伤的鼻子。

  而李先生也有话要说:“我不是故意插队的,过来的时候并不知道大家都在排队,看到有位子就停了过去。”李先生认为,就算他真的插了队,王先生好好和他沟通,他肯定会配合的。“他一过来,态度就非常恶劣地指责我,而且也是他先动的手,我被他打伤了,才喊朋友过来帮忙。”

  眼看双方又要争执起来,张律师耐心地对双方的行为和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了分析:双方因加油插队产生口角,甚至发生肢体冲突,不仅涉及道德层面的谁对谁错,其实也触犯了法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存在结伙殴打、伤害他人;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等情形,将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张律师表示,王先生、李先生的行为,除了需要赔偿对方医疗费等损失外,极有可能面临拘留和罚款的治安处罚。“如果王先生的鼻子构成粉碎性骨折等轻伤情形,则触犯刑法,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即使王先生未构成轻伤,李先生叫来朋友一起参与打架的行为,仍然面临构成聚众斗殴的刑事风险。”

  经过张律师的细致分析和法律知识普及,双方都意识到了各自的错误,李先生表示愿意向王先生道歉,并赔偿损失,而王先生也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所在,表示了歉意。

  不过,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就误工费赔偿发生了分歧,一直无法达成一致。王先生说,自己是资深驾驶员,每个月的工资是9000多元,要求以这个标准赔偿。由于王先生无法提供工资证明,李先生不认可他的说法,并表示自己已经足额赔偿了王先生的医药费。

  对于赔偿问题,张律师再次为双方做出了详细的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张律师表示,王先生虽然有医生出具的休息证明,但无法提供实际减少的收入证明,也无法提供最近三年平均工资的材料,建议双方参照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作为误工费赔偿标准。

  最终,双方都愿意采纳张律师的调解及赔偿意见,并就此达成和解,签订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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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1 6996516 2 2018年04月1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