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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005版:淳安·法眼

“老赖”偷梁换柱来讨薪,反被判刑八个月

  上百页的证据材料,数万字的调查笔录,将一场精心策划的骗局层层剥茧,所有的辛苦为的是一个真相,更是为了一个公道。

  近日,淳安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这位自作聪明的“老赖”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农民工集体起诉来讨薪,没想到里面藏着一个“老赖”

  叶某某系淳安县千岛湖镇某公司员工,其所在的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多达数月没有支付工人工资,与此同时,银行也向法院起诉要求处置该公司在银行的抵押财产以偿还债务。

  据申报,该公司拖欠工资数额达120余万元。公司员工也陆续走上诉讼之路,借助法院力量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了保障民生和社会稳定,淳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征得银行同意,在处置完资产后优先清偿民工工资。

  叶某某也是诉讼大军的一员,可行至一半他却停下了脚步。原来,早在2011年,叶某某就因拖欠信用社贷款被诉至法院。多年来,叶某某一直躲在厂里默默打工,连老家都很少回去,跟公司结算工资也尽量是用现金结算。

  “上法院,就算官司赢了,我的工资也会被法院扣回去抵债,那这么多年辛苦都白费了,万一还被法院抓个正着,把我关起来怎么办?”叶某某一想到上诉的种种“风险”,就打起退堂鼓,但10余万的工资拿不回来更是心有不甘。

  正踌躇的时候,叶某某突然心生一计,想到公司负责人胡某某也有点远亲关系,于是叶某某找到胡某某说明了自己的情况,胡某某心想既然已经到了这一步,自己也是血本无归了,还不如做个顺水人情。于是二人合谋擅自篡改了工资支付清单,将叶某某的名字改成其准丈人名字,由叶某某准丈人出庭诉讼,胡某某为其作证证明这笔工资真实有效,并签署保证书,最终执行到位的钱归叶某某所有。

规避执行,“老赖”找来准丈人顶替讨薪

  在顺利拿到法院支付令,并以准丈人的名义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后,叶某某本以为案款唾手可得,却不知其行为早已引起法院执行员的注意。

  早在半年多前,银行起诉该公司时,公司便认为已无力继续经营,向所在地管委会提交了一份拖欠工资清单,总金额不过才20余万元。该公司规模并不大,员工人数也不多,如何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内额度提升了近100万,这已经引起执行人员的怀疑。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杜绝别有用心的人在其中浑水摸鱼,执行人员决定彻查其中的猫腻!

  执行人员走访管委会,查遍该公司近3年来所有进出账单及工资发放情况。发现公司在前一年还在发放工资,虽然有拖欠情况,但是缺口数额并没有那么大,而且申请支付令标的额较大的申请人,均是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某某有亲属或者裙带关系。经过大量的走访、证据调查,事实进一步证实了执行人员的猜测。

  于是执行员召集该公司管理层、会计,分别进行隔离制作笔录,全程录音录像。执行员将申请支付令人员名单交由该公司会计筛查,对所有可疑人员进行甄别。据会计口供,部分人员她从未听说过也未曾见到过,其中部分人员打卡上班都有记录,拖欠工资数额也有相应台账登记……

  在大量证据面前,胡某某坦白交代。他利用民工工资为幌子,协助一部分被执行人通过更换申请人的方式来逃避执行,甚至将一些个人欠款或者货款、装修款的债权人也拉入到申请劳务报酬支付令的名单中来。他认为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其他的债务他一时半会也还不上,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让其他债权人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经核查,120余万支付令申请标的虚假部分多达60万元,十余名谎报支付令的“申请人”浮出水面,而叶某某就是其中一个。

  执行员依法强制传唤叶某某至法院,在铁证面前,一切的心机已昭然若揭,满腹的计策都已化为泡影。表面上,他是一名务工者、受害者;背地里,他又用尽手段逃避执行,规避法律制裁。所有的一切,终将逃不过执行人员的火眼金睛。其余涉案人员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等待他们的,也将是法律的严惩。

以下八种情形将判刑

最高刑期达7年

  当下,不少“老赖”并不是没有偿还能力,而是逃避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执行人员以及社会都造成了困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钱江晚报 淳安·法眼 g0005 “老赖”偷梁换柱来讨薪,反被判刑八个月 2018-04-13 6995585 2 2018年04月1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