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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0008版:萧山生活

洞悉生活“套路”,一路不怕有“坑”

  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碰到形形色色的人和事,我们固然相信社会上好人多。但古语有云: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因此,无论是在何时何地,懂得法律知识,学会保护自己总不会错。本期,我们邀请两位专业律师,就当前易发的一些案件,给大家作个介绍,并进行点评。以起到警示与防范的作用。

  案情一:车牌套利风险

  几个老实巴交的农民,想要卖掉自己使用多年的老旧车辆。因为待售车辆挂的是浙A牌照,而杭州实行车牌摇号政策后,一块浙A牌照的竞拍价已高达三、四万元,某公司于是看到了商机,收购了这些挂有浙A牌照的车辆。

  为了通过司法拍卖途径实现浙A车牌的转让,某公司让几个车主签订了虚假的借款协议和车辆抵押合同,随即以此虚假文件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法院经初步审理,发现当事人双方并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借款协议和车辆抵押合同均系捏造,于是裁定驳回申请,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察,几位卖车的车主因在虚假的借款协议上签字,从而导致该借款协议被作为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几位车主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被依法提起公诉,面临法院的刑事审判。几位车主或将受到刑事处罚。

  律师说法

  现实生活中,随时都有需要公民本人在各种文件上签字的现象,有的人往往毫无戒备,拿起笔来不假思索便龙飞凤舞地签上自己的大名,殊不知,每一份本人签名的文件,都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或是于己不利的民事纠纷,签名后便将面临财产损失;或是不经意间触犯刑律(像本案的几位车主),构成犯罪后便面临牢狱之灾。

  因此,希望我们每一位公民,都要对自己的签名格外慎重,千万不能草率地在来路不明的文件上签名,更不能在空白的纸张上签名。如本案中的几名车主,就算不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旦某公司拿着他们签名的借款协议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偿还所谓的“借款”,他们将百口莫辩,极有可能输掉官司,被判偿还这莫须有的债务。

  律师呼吁:签名无小事,重要的民事活动,最好请专业懂法的人士陪同,否则,一不小心陷入“坑”中,将会后患无穷。

  本案点评律师: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  郑付林

  案情二:车贷风险

  贷款购车已经成为一种时尚,无论是高端车,还是经济型车,较多的消费者都倾向于贷款购车,汽车4S店业务员也常暗示购车者,贷款买车可以享受到更大的优惠。市民曹先生在某品牌4S店购买一辆25万元新车时,销售顾问向他推荐该品牌推出的“1元车险,0利率”的优惠贷款购车方案,并向他提供多重优惠套餐,前提是曹先生必须在该4S店办理上牌以及购买保险等业务。曹先生细细算下来,该品牌提供的优惠套餐虽然包含贷款一年0利率和1元购保险,但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同时,“1元车险”虽然包含了机动车盗抢险和第三者险等实惠内容,但实际上需要附带自行购买其他商业险种,再加上其他贷款购车的附加条件和车贷的手续费,实际上比一次性全额付款买车多花了近万元。

  律师说法

  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何建辉律师提醒:通过4S店办理汽车贷款最常见的套路,一是捆绑销售,如必须通过4S店购买保险、购买一些精品礼包等。购买的保险一般都是按最高保额购买且会买足各种附加险,完全没有折扣优惠。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已经禁止汽车经销商捆绑销售,购车者完全可以拒绝。二是警惕汽车贷款合同中的不合理强制性条款,如续保条款,购车者还完贷款后会被继续要求强制续保,保费会比市场价高;还要注意贷款合同的有关还款时间的约定,小心陷阱,“吃保证金”“收违约金”已经成为汽车贷款业的潜规则。


钱江晚报 萧山生活 x0008 洞悉生活“套路”,一路不怕有“坑” 2018-05-04 钱江晚报2018-05-0400007;7161808 2 2018年05月0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