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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006版:今日下沙·警事

微信群里可以随意指责,辱骂他人?看完这个案子就清楚了——

他们被判在微信群里赔礼道歉

  如今,“微博、微信、论坛”等社交媒体,已成为人与人之间分享意见、见解、经验和观点的工具和平台。不过,在社交平台上一些人分享个人见解的方式却有失分寸,甚至还会用上一些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辞,这让网友们十分苦恼。

  大伙都知道,在公共场所辱骂他人,损害他人名誉是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在这些社交媒体上是否弄够随意发言,需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最近,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两起名誉纠纷案件,两名被告就是在微信群里多次发布侵犯原告名誉的不当言论。

  原告吴某是下沙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李某、程某均为该小区的业主。因为对业委会管理小区事物不满,李某和程某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多次在小区业主群里发表吴某存在贪污行为的言论。

  吴某得知后,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了侵犯,将李某、程某两人告到法院,要求他们在微信群里赔礼道歉,恢复其名誉并消除影响。

  “他们工作没做好,我们指出来,让更多的业主知道,这并没有什么不对啊。”在法庭上,李某、陈某辩称他们小区的业委会在小区管理中存在很多的问题和不足,自己作为业主在微信群里提出质疑,是在行使业主的知情权,并不存在对吴某的名誉造成侵犯。

  “作为小区的业主,若对业委会的工作有质疑,应通过正当渠道,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反映或投诉。”法官说,吴某虽然是业委会主任,但业委会工作并非其个人行为,李某、程某两人出于自己的怀疑,在毫无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利用微信群发布未经证实内容,将矛头直指吴某个人,显然不当。“他们在微信群中发布的内容,让众多业主对吴某的品行产生了怀疑,已经影响到其名誉和声望,并对他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不利影响。”法官表示,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他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名誉。社会公众享有言论自由,但应当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法律边界,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程某立即停止侵害吴某的名誉权,并在微信群中向吴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判决后,李某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也给市民提了个醒:在网络发达的今天,人们在享受互联网社交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亦要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仍然应当遵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本报记者 杨渐

  通讯员 今法


钱江晚报 今日下沙·警事 q0006 他们被判在微信群里赔礼道歉 2018-12-11 8954957 2 2018年12月1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