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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007版:淳安·警事

拒不腾退房产 男子被判处拒执罪

  被执行人王某在具备执行能力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腾退房产。近日,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

  2014年,被告人王某向邵某借款用于建设淳安县千岛湖镇某房地产项目。后因资金问题,被告人王某未按时还钱,邵某则向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王某及其妻子王某兰(另案处理)。

  2018年5月28日,经淳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人王某及王某兰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邵某本金加利息105万元。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人王某及王某兰到期未能还款,原告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淳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二人名下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金色阳光的一处房产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其先后三次作出书面承诺会自行还款,如未能还款会自行腾空名下的房产,但屡次食言。公诉机关认为,被执行人王某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腾退房屋,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系初犯,自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并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已腾退房屋,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最后,被告人王某表示认罪,当庭宣读悔过书并缴纳了罚金。

  2018年至今,淳安县人民法院共计判处拒执罪案件5件,有力震慑了那些想利用违法手段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法官提醒:所有被执行人都应当理智诚信对待法院执行工作,切莫抱有侥幸心理,如主动采取规避执行的方式拖延执行,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严华城


钱江晚报 淳安·警事 g0007 拒不腾退房产 男子被判处拒执罪 2019-01-25 9316019 2 2019年01月2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