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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006版:淳安·资讯

不服审判再上诉,被告人加刑一年,怎么回事?

  法律是严肃的,也是权威的,但对于挑战法律权威,想钻法律空子的被告人,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也绝不会姑息。近日,淳安县检察院对一起认罪认罚后不服判决上诉的案件提出抗诉,获得依法改判,原审被告人不仅无法得到从宽处理还增加有期徒刑1年。

  2018年6月1日,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收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许某、倪某、苗某三人盗窃案。经审查,2017-2018年间,许某多次入室盗窃,赃物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与倪某、苗某共同入户盗窃,共计4000余元(未遂),三人均系累犯,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三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明确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内容和权利义务。三位被告人均明确表示无异议,并在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据此,淳安县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了对三位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获得采纳。法院一审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倪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苗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收到一审判决书的许某不仅不悔罪,还认为判决结果过重,于是打起了小算盘,想钻上诉不加刑的法律空子,便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淳安县检察院在得知许某上诉的情况后,认为许某因认罪认罚得以从轻处罚,却又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属于不认罚,因此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对其从轻处理,依法提出抗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定许某在认罪认罚从轻判决后又提起上诉,导致原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不存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随后,淳安县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认定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许某又再次提出上诉,对认定的事实、量刑均提出异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定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人许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初衷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倡导犯罪嫌疑人提前认罪,提高诉讼效率,并据此对嫌疑人从轻处罚。倘若犯罪嫌疑人为求得从轻处理而假意认罪认罚,后因法院判决的结果高于其本人预想,想钻上诉不加刑的法律空子,其最终结果是“聪明反被聪明误”,殊不知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是不受上诉不加刑限制的。

  淳检 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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