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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005版:淳安·法眼

非法猎捕24只鸟,被判6个月,赔偿7200元

淳安法院首次七人合议共审破坏环境资源案

  3月28日,淳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洪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一案,同时对该院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并进行了审理。该案系2018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正式施行后,淳安法院首次适用“3+4模式”审理案件。审理中,被告人洪某某因非法猎捕24只野生鸟,被判拘役6个月,缓刑十个月,因非法狩猎行为造成的国家资源损失人民币7200元。淳安对该类案件的严肃处理对生态环境保护可谓起到了良好的宣传和震慑效果。

  7人合议公开审理,属首次

  1名法官加2名陪审员,这是法庭上我们常见的审判模式。3月28日,在淳安法院第九法庭,首次由3名法官和4名陪审员共7人组成的合议庭正式亮相,让前来观摩庭审的代表们耳目一新。

  据了解,在开庭前,淳安法院从人民陪审员信息库中随机抽取4名陪审员,和3名员额法官共同组成七人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庭前详细阅读案卷,认真参与庭审,在庭后的合议过程中,陪审员充分发挥自身社会阅历丰富和社情民意通达的优势,就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最后形成合议作出判决,以此提高裁判的社会认可度。

  七人合议有何不同,什么案件需要七人合议?为此,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有四类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此次案件庭审,淳安法院以公众开放日的形式,邀请了杭州市人大代表、淳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乡镇林管干部及猎户等100余人,走进法院,观摩庭审,了解生态保护司法。法院希望通过社会各界人士旁听庭审,以宣传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职能,增强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司法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为不断开创康美千岛湖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有所作为。

  非法狩猎24只鸟获刑6个月

  这些常见野生动物都碰不得

  此次案件的被告人洪某某在2016年6月至2018年9月期间,多次采用矿灯照明,用树棍、柴刀打落或者徒手抓捕等方式猎获24只野生鸟,猎获当场即予以杀害,其中白额燕尾12只、小燕尾10只、紫啸鸫2只。

  淳安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国家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7200元。淳安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审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以及在认定其行为与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后,当庭判处被告人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判决其赔偿因非法狩猎行为造成的国家资源损失人民币7200元。被告人当庭认罪服判。

  淳安县范围内全年禁止猎捕鸟类野生动物,但总有人因为一时贪嘴或是贪财,抱着不知者不罪的侥幸心理以身试法。生态环境保护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据统计,近三年来,淳安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与资源保护案件537件,其中刑事案件164件,主要集中在盗伐、滥伐林木、盗窃(盗捕鲢鳙鱼、珍贵林木)、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矿、失火等。

  休庭期间,合议庭播放了生态环境保护宣传片。庭审结束后,应淳安法院邀请,检察院就公益诉讼相关法律结合生动案例向大家进行了法制宣讲。

  广大市民需要了解的是,凡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爆炸物、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地枪、排铳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淳安本地的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白鹇,穿山甲、凤头鹰、鬛羚、红腹锦鸡、娃娃鱼、红嘴相思鸟、画眉、五步蛇、石鸡、白鹭、池鹭、竹鸡、黄麂等常见的野生动物都在保护范围内。法官特别提醒,4月即将进入黄蛤(黄色的癞蛤蟆)的繁殖交配期,大家切忌不要贪嘴,非法抓捕黄蛤亦属违法行为。


钱江晚报 淳安·法眼 g0005 淳安法院首次七人合议共审破坏环境资源案 2019-04-05 9815776 2 2019年04月0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