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首例!不实投诉后收到《督察告诫书》
嘉兴首例!不实投诉后收到《督察告诫书》
正常办案执法却遭到了案件当事人的恶意投诉,给办案民警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在查明事实后,来到交警大队王江泾交警中队,将一份《公安督察正名通知书》交到了民警手中。
7月5日,市12389举报平台接到一群众投诉:举报王江泾交警中队裴警官执法不公,主要针对没有三证的拉渣土的汽车驾驶员,凡是挂某公司的,交警都不对他们处罚,但对举报人所在公司车辆查到就处罚。
接到投诉后,秀洲区公安分局警务督察大队第一时间展开调查。经询问当事人,调阅相关执法视频及处罚记录情况,发现当事人反映情况不实。在督察人员向投诉人反馈核查结果并出示相关证据后,投诉人承认因对民警对其公司车辆作出处理一事不满,为出口气捏造部分事实进行投诉。
8月1日,秀洲区公安分局督察大队向投诉人出具《督察告诫书》,这一措施在嘉兴市尚属首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检举、控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捏造、歪曲事实的,公安机关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吴春霞/文